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力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昕宏(原名鍾溪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康亞楨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
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溫婉
婷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應更正為「甲○○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