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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力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昕宏(原名鍾溪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康亞楨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 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溫婉 婷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應更正為「甲○○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之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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