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原姓名鍾溪圳)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
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