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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明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立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當事人   欄表明㈠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簡立銘,住同原   告址)、㈡被告及其代表人之住所(均應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26樓)。㈢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   文件)。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   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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