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明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立銘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
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
當事人
欄表明㈠
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簡立銘,住同原
告址)、㈡被告及其代表人之住所(均應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26樓)。㈢起訴狀之
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
文件)。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
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