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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元 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3 年 7 月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   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於被告欄雖記載「新北市政府」,惟   誤載其代表人為「潘世偉」。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被   告代表人為「朱立倫」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   1 份。 三、請提出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103 年1 月17日北府勞條字   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四、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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