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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鈞(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佩瑩       張文江       陳必祥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范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定103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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