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鈞(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佩瑩
張文江
陳必祥
(共同指定
送達代收人 范振基
上列
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
開辯論,並定103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