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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7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全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發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   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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