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志 送達代收人 何長發 上列原告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   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另有明   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所提行政訴訟起訴狀之被告載為「新北市政府」,   惟觀諸該起訴狀所附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處分書、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28日北府訴決字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可知新北市政府係為訴願駁回   決定之訴願機關,從而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則原告起訴   狀誤以訴願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為被告即屬有誤,被告機   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是。是認,本   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57條、第105條之規定,應命原告來狀補   正更正本案正確之「被告」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23、24樓),代表人則為康秋桂   【局長】,住同上)」。 (二)次按起訴,如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 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   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   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地   政局1 03年1月7日北地價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附同文號處   分書」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依該   原處分所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6萬元之數額,在40   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   起訴裁判費 2,000元,然今未據原告繳納,應命原告補正   繳納。 三、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1)上開二、(一)所示事項,並提出補正即更正後之訴狀繕本   或影本各1份。 (2)上開二、(二)所命補繳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   如上開所命補正事項,有逾期未補正或繳納者,即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