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安全剎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朝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民國 104
年 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
程序,按件
徵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
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
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
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
北市政府104年 2月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就業服務法
罰鍰15萬元之裁處書及勞動部104年9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
000號
訴願決定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
撤銷訴訟及合併請求返還
上開罰鍰,而本件原處分及請求返還之罰鍰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
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
回本件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