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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安全剎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民國 104 年 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 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 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 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 北市政府104年 2月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就業服務法 罰鍰15萬元之裁處書及勞動部104年9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 000號訴願決定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及合併請求返還 上開罰鍰,而本件原處分及請求返還之罰鍰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3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 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 回本件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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