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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號                    104年4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唐啟華即好鄰居洗衣坊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秉諺       李旻翰       林芷昀(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8 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 第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 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0000000),被告於 民國(下同)103 年6 月19日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 理系統進行查核,發現原告未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 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量及同年 12月之產出量。被告遂認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爰依同法第53條第1 款之規定,以103 年8 月22 日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 下同)6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新北市乾洗衣業者,從業20餘年,因102 年9 月及 12月廢棄物儲存量及102 年12月之產出量未申報遭新北市 環保局裁罰6 萬元,經訴願無效後始作此途。 (二)曾於新聞專題報導得知美國R.C.A 所使用毒化物四氯乙烯 肇禍,對桃園地區的危害至深且鉅。近年來,政府對合法 商家管控甚嚴,大環境又不景氣下,前端的乾洗原料自83 年的每公斤19元漲至75元,末端尚有廢棄物的後續處理開 銷,小型商家皆乏力苦撐。基於此,原告於101 年作廢了 堪用且洗淨力甚高的乾洗機(20餘年前,購償幾近百萬) 即可明證原告對環境保護與有價物資及自斷主要營生業務 之取捨。 (三)原告稍具年事,又有輕微眼疾,習慣上不使用信用卡、智 慧手機,對網路新奇事物較為陌生。過往毒化物的年報、 空污的季報均採書面填寫、郵寄與環保局對口,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及申報事宜由女兒協助於線上與環保署教導人員 費時完成。 (四)乾洗機作廢未再使用此毒化物原料後,毒管料及空污等承 辦長官先後赴本店檢視、拍照存證,要求寄回原始發照後 ,即期解除列管。廢棄物之清除較晚於102 年5 月間始完 成,廢管單位亦赴本店檢視、拍照存證,並囑須上網辦理 解列事宜,然多次進入系統後,並無法套印出相關解列書 件始暫罷,仍依規定按時申報零。 (五)乾洗業務委外代工後,收入自是銳減,五指浩繁下須南北 往返兼職,習第二專長以維生計,申報事宜仍委女兒代之 ,女兒斬釘截鐵告知每月均有申報。然申報數值均為零, 或為月份上之錯填表格,或為點選錯鍵,或為傳輸當下個 人使用之系統當機、或為環保署之系統當機、或為近日蘋 果I cloud 所生駭客侵入之資安問題。爾後若不再進入該 漏填月申報欄,根本無從得知並未完成申報。猶記過往在 進入系統填寫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若有未完成之項目, 電腦視窗均有警示通知。何以經年需申報的系統獨漏?平 日與公、私部門往來之稅捐稽徵、驗車換照、電信、瓦斯 、銀行......等亦均為經年業務,屆期前均有明確書面通 知,要求何時、何地、何事、為何依期完成,以免受罰或 斷線,使相關人員從之。環保局7 月30日發文要求當事人 提出陳述意見書,原告於7 月31日或8 月1 日收到通知後 始知情,旋即補正。若為輕忽、違拗法令者又豈會僅有10 2 年9 月之二項及102 年12月之一項未於系統申顯示申報 。 (六)科技始於人性,無遠弗屆的便利使網路成為人類的新寵, 然網路犯罪、詐騙亦層出不窮。中市文化局局長Line帳號 被盜致官員、好友遭詐騙;全球科技最高殿堂蘋果Icloud 尚且無法避免被駭客入侵,遑論升斗小民。公務單位於運 用網路管理時,自當有十足的便利性、防火牆及安全閥。 倘個人仍使用毒化物乾洗,102 年9 月未申報時,公務員 早該主動查核毒化物流向,勿枉勿縱、防患未然。 (七)廢棄物清理法立法意旨應主在防範不肖業者不實申報,以 多報少、惡意傾倒、破壞環境。約十數年前,合法登記的 昇利化工處理公司將廢棄物傾倒於三峽山區(新聞僅在報 紙刊登,還沒有網路的時期。),2000年7 月又是昇利化 工處理公司將長興化工委託處理的廢棄物傾倒、污染整個 高屏溪。2012年6 月爆發林益世索賄案的地勇公司,其堆 積如山的廢棄物僅用塑膠布遮掩,危害地方至鉅。而昇利 、地勇公司均曾為環保單位當時要求伊委託合法業者清運 廢棄物所能查到的唯一對口單位(新北市洗衣商業公會邱 主任及102 年5 月間同時期委業者清運廢棄物的同業可為 證),2014年爆發強冠餿水油事件,農民的多次檢舉,屏 縣環保人員僅赴非法業者現場2 次,裁罰數千元了事。綜 上所述,正常人合理懷疑,沒有官商勾結才怪。近年來常 接獲坊間環保網路申文書代辦業者之宣傳單,打著最明顯 旗號就是「不會受罰」,原告未與人結怨,亦無公權力可 調查其間是否有所連結,若有不肖業者惡意駭入申報系統 更改資料,環保人員動輒祭之以罰款,申報業者豈不成了 最大提款機。退一步言,縱使無心之失,漏報一項為零的 資料,於破壞環境何?於侵犯法律何?承辦人員曾於開出 裁罰書前於電話中喻知內人「丟了煙蒂再撿起亦是違法」 ,內人心忖「多希望那只是張丟煙蒂的罰單啊」,雖然伊 並不是這樣的人。大環境不景氣下,辛苦個2 、3 個月未 必賺得到6 萬元。原告內人於16年前不幸患遭病毒感染之 梅尼爾氏症,左耳完全失聰,腦中又有硬幣大小無法處理 之良性血管瘤,喪失平衡下需助行器始能行走,依賴慢性 病藥物止暈制痛。又長期於噪音環境下工作,且一耳失聰 ,導致說話聲音會不自覺極大化,惟恐與承辦人員在電話 中的應對會讓人有所誤解,特予訴願時補充說明。 (八)法制教育普及化下,撇除殺人、放火、詐欺、恐嚇...... 等刑法外,一般民眾對於亂倒垃圾、亂丟煙蒂、交通違規 、酒駕....... 等裁罰向來較無疑義。102 年原告將廢棄 物清除後即未再收到環保署及環保局任何政令宣導或講習 通知,此為歷所未見,實質上早不具備列管資格。不諳程 序要領致解列延宕,網路系統未臻完備下遭致裁罰,此種 認事用法及比例原則實為難以承受之重。103 年12月上旬 接獲新北市政府之訴願裁罰書,維持裁罰理由認:訴願人 自陳已有過咎,申報系統外亦有諮詢或承辦單位相關人員 請求協助......。然而那只是個人的教養應深知律己待人 之道,實則以下之流程自102 年6 月起已輪迴了不知若干 次:⒈承辦人交代上網辦理解列。→⒉上網無法列印。→ ⒊依網上所列諮詢電話去電環保署輔導人員。→⒋輔導員 諭知詢問市級承辦人。→⒌冏。 (九)103 年10月24日原告去電再向環保局人員請示如何辦理解 列,接線的環保局男性人員報了一支無人接聽的所謂輔導 電話,原告再去電反應該電話並無人處理,該員喻待承辦 人員返回後會處理。完整的通話紀錄,有權責的單位應可 調出查明事實。同日,原告接獲中華郵政李姓郵務士傳遞 之掛號郵件,受文者為宏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而地址卻 正為本店之地址。因並非本店之郵件,只得退回。環保局 乃高級公務單位,分層負責,代理制度完備,業務處理若 1999隨即辦理,公務文書自必審視再三,無心誤植?又豈 能容留。倘以環保局之認事用法準繩,相關承辦人員若被 繩之以偽造公文書、瀆職之刑責,他們心裡作何感想。當 然那只是個人無知肖想,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歷來並無朝代之別? (十)補充理由: 1、感謝新北市環保局廢管科代理承辦人李先生於000 年0 月 0 日親赴本店輔導如何套印出解除列管判定表,遂依囑於 104 年3 月6 日去函環保局提出申請,並於104 年3 月17 日受環保局發文正式解除列管。 2、承辦人與兩名隨員喻網上無法套印出解列判定表之原因為 須將系統顯示之月份(亦即三月)廢棄物產出及貯存量均 申報為零完成後使得列印出。(申報規定為當月之5 日申 報前月之貯存量,當月月底前申報前月之產出量,個人往 往於每月5 日前一併申報前月之貯存及產出量,也就是伊 需前置作業將四月份之申報動作完成後始得印出。),該 員出示之電腦畫面有明顯之視窗顯示,本人隨即提出質疑 何以102 年及103 年8 月底前伊操作時系統上並沒有如此 簡易、明確之視窗指示及說明?並於其稽查紀錄表上簽名 並加註意見。若為改版之後續補正程序又何能令人心服。 3、104 年之解除列管來文上說明104 年3 月10日曾有解除列 管現勘紀錄(詳見環保局解列公文之說明),該現勘是採 秘密方式為之?伊不知道!如果他們3 月10日是採秘密現 勘,對不起!伊道歉。公文書上真實的程序是可以便宜行 事的嗎?實則104 年3 月2 日輔導時,督導隨員們即已檢 視拍照完成。更實則,這個程序早在102 年本店將廢棄物 委託清運完成後,承辦人員赴現場時即已檢視、拍照並要 求個人辦理後續解列事宜,承辦人曾辦過解除列管業務嗎 ?承辦人若明確瞭解其執掌業務又何須洽詢環保署人員相 關解除列管程序?倘承辦人不知,又何忍苛責業者? 4、個人81年底即入行,89年環保局毒管科列管為使用毒化物 行業前是經歷了無數次各行各業大陣仗的講習、說明、現 勘,往來須申報之時間、表格、內容均有明確的指示、互 動,約92年空污之列管亦然,個人於空污列管時亦赴輔導 單位(康城環保顧問公司)多次,由專人協助輔導完成空 污污染源設置之程序。往後之申報未有違誤。第一次收到 廢管科之掛號文件,竟然是一張未依期送審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的6,000 元裁罰書。在此之前從未收到任何環保局廢 管科任何通知於何時?何為?後續雖採訴願申訴卻因忙於 店內定期作業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作、送審、等延誤 逾時,值知天命之年,不願陷入官非冗長煎熬,遂隱忍接 受裁罰。103 年10月23日環保局主動以掛號郵件通知宏泰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規定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送審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作為,何以未能 普及?那才是整個完備的程序正義啊!難道環保局在執行 公務時,也有財團與小民之別? 5、八八水災個人的老家岡山,住家雖處較高社區,仍首次遭 惡水侵襲,伊是受災戶之一。雖獲得3 萬餘元補償,但不 足彌補客廳之傢俱損失,遑論電視、冰箱、洗衣機、摩托 車……可那畢竟是天災。之後近2 、3 年的時間,個人除 生計外,更須將獨居老母遷往個人與兄長的住居地中、永 和,盡老有所終之人子之孝,長期間需南北往返,個人從 未排除或有在過往行業未盡事項中有所疏漏,畢竟那是家 務事,既為事業負責人所有過失均需概括承受。個人當然 知道未解列前仍須負申報之義務,環保局所列個人99年至 103 年申報出現異常,說實在的,單就102 年9 月僅貯存 量未申報就與伊申報習性明顯不同,個人始對其系統完備 性及便利性,甚或事後諸多跡證顯示其公正性亦令人存疑 。 ⑴個人於歷次訴願時均提及製作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若有未 完成事項,視窗均有紅色閃爍字體提示使用者促其完成。 足證環保署軟體系統設計者具相當水準。而申報系統中卻 無法在申報者進入系統後,除視窗顯示須依法誠實申報外 並未有較貼心的視窗提醒或有疏漏者改正。個人曾於103 年8 月左右與環保署系統互動時曾填寫一份環保相關問卷 後,特提出建議盼其採納。此次環保局在其答辯狀首次出 現之答辯意見並非事實,若為其從善如流之後續改版作為 ,裁罰程序何能令人心服?若有此明確警示畫面,何以新 北市及環保局之歷次訴願駁回書未曾提及。若為真實,個 人早該羞愧閉嘴接受裁罰。 ⑵約103 年9 月曾有自稱環保局人員來電,喻本人7 月份申 報漏失,會有罰則問題,個人對其系統之公正性更加存疑 ,正值裁罰後行政訴願之際,明明已申報竟憑空消失。 ⑶近年來政府或因精簡關係,導致諸多業務委外代工,個人 記得89年環保署毒化物列管講習時為環科顧問公司建置系 統,空污列管時,環保局委康城環保顧問公司輔導業者, 現今為何?伊並不知情,若有助環保業務推行計,外人無 可置喙。但茫然無助時企求承辦單位協助竟是如此艱難。 103 年8 月餘,內人誤認個人恐不諳電腦操作,延宕解列 程序,暗自攜女兒再進入系統企求印出判定表無效後,致 電環保局尋求協助,僅得到女性接線員回以「喔,法令就 是這樣,我不是承辦人、我不是承辦人……」個人懷疑, 環保單位是否充斥了太多類派遣工成員。 ⑷最近一次,103 年10月24日個人致電環保局之紀錄,環保 局有紀錄備查嗎?若無,102 年起伊的求援電話自不可能 會有備查紀錄,他們所有的稽查紀錄表上可有個人或代理 人(內人)的簽名。 6、系統掌握在公權力中,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個人所言均 不足可採。事實呢?個人除了哭窮、乞憐……陳述實情外 ,真的拿不出任何的證據。個人認誤觸法條之因果關係主 在解列程序之延宕,申報系統中因完備而不完備,是否有 陷人入罪之嫌,事後所為補正程序之一切所為,追溯既往 ,實難令人心服。網路之管理固為趨勢,然那畢竟只是管 理工具之一,執行者仍應依法行政,不教而殺為之虐。列 印出了10幾頁解列判定表,與伊有關的僅簽章了3 處空格 即完成程序,這條路走得實在坎坷。 (十一)原告並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 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 、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及環保署96年2 月27日 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 二)、(三)規定:「……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 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 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 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 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 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三)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1 、應於每月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 內之貯存情形資料。」,公告事項九規定:「依本公告規 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 」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 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次按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 停工: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 反第28條第1 項、第7 項、第31條第1 項、第4 項、第34 條、第39條第1 項或依第29條第2 項所定管理辦法。」。 (二)卷查本案係原告從事乾洗衣業,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管制編號:F0000000),其所 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應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被告於103 年 6 月19日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核原 告102 年7 月至103 年1 月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發 現原告未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 二類)102 年9 月及12月貯存量及102 年12月之產出量, 此有被告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產出資料影 本附卷可稽,原告違規事證屬實,被告依法告發處分,洵 屬有據。 (三)依原告訴訟理由被告答辯分述如下: 1、有關訴訟理由節錄分述(一)及(三)部分,查原告係屬 環保署公告列管之事業(管制編號:F0000000),依法負 有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義 務,如其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解 列作業方式申請解除列管。查被告於受理事業解除列管之 程式,係先就事業所提資料(申請函、事業基線資料調查 暨列管判定表等相關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無誤 後再進行現場勘查,如現場勘查亦符合解除列管條件(現 場廢棄物已清理完妥、機器設備不再產出廢棄物等相關條 件),後續將發函核准解除列管。原告自承多次進入系統 後並無法套印出相關書件始暫罷,仍依規定按時申報零, 顯見原告仍知在未解除列管前仍負有主動上網申報廢棄物 流向之義務,與其是否收到政令宣導或講習通知無涉。原 告主張因無法套印相關書件致無法解除列管一節,經被告 洽詢環保署人員,其表示應上網完成廢棄物流向之申報, 方能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套印事業基線資料 調查暨列管判定表並據以辦理後續解除列管程式;另被告 於104 年3 月2 日派員至原告經營之洗衣坊瞭解實際申報 操作情形,經現場操作發現,系統出現訊息告知原告尚需 完成104 年2 月與3 月廢棄物流向申報,被告協助原告完 成申報後,已可套印解除列管判定表。另原告表示有依規 定按時申報零一節,查環保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資料 ,原告於99至103 年間申報之廢棄物產出、貯存即已出現 異常;另勾稽原告101 年1 月至103 年12月於事業廢棄物 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棄物產出資料,勾稽資料顯示 原告並未確實依環保署公告規定期限(應於每月月底前申 報前一個月之廢棄物產出量)按時申報廢棄物產出量,是 原告所言不足可採。 2、另有關訴訟理由節錄分述(二)部分,原告陳稱其申報事 宜委託女兒代之,其並表示每月均有申報,或為月份上之 錯填表格,或為點選錯鍵,或為傳輸當下個人使用之系統 當機、或為環保署之系統當機云云,查原告係屬廢棄物清 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事業,原告既為從事乾洗衣業之廠商,則其對於相 關法令自有主動瞭解並加以遵循、申報之義務,且申報作 業係屬每月皆應完成之常態性業務,亦應確認每月申報是 否確實完成、資料是否正確,且於登入申報系統時,系統 皆有相關申報資訊提醒並告知業者尚未完成申報月份為何 。於連線申報時,若遇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 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 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 作成紀錄,惟查原告並無向被告報備之紀錄。再者,於申 報時若有疑義,環保署申報系統亦有客服電話可供諮詢, 而非以若不再進入該漏填月申報欄,根本無從得知並未完 成申報理由冀邀免責。另原告表示於收到被告通知後,隨 即補正,惟此係屬事後改善行為,亦不影響因未依規定期 限申報而成立之違規事實,原告所稱,委難採憑,揆諸首 揭法條規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法或不當。 (四)又原告起訴狀理由第一、二、三、五、六及七主張陳述, 與本案違法情形無涉,故被告不一一論列,另起訴狀理由 :「八、……原告接獲中華郵政李姓郵務士傳遞之掛號郵 件,受文者為宏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而地址卻正為本店 之地址。……」一節,經查被告於103 年10月22日發文予 宏泰光電有限公司,該函內容係請其檢視是否已按規定提 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流向,雖地址誤植為原告地址,惟仍與原告違規事實無 涉,併予敘明。 (五)被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 (管制編號:F0000000),被告於103 年6 月19日以環保署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進行查核,以原告未申報B-0159 (四氯乙烯;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102 年9 月及12 月之貯存量及同年12月之產出量乃予以裁罰等情,業為原告 所不爭執,且有勾稽整理表影本1 紙、EEMS環保稽查處分管 制系統影本1 紙(見本院卷第49頁、第64頁)附卷可稽,是 此一事實自堪認定;則二造之爭點厥係:(一)原告是否確 有未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 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量及同年12月之產出量之情事?若 有,則就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備責任條件?( 二)原告所指前揭其餘情事,是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 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 、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 面申報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 處罰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 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5 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第 2 款、第53條第1 款、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環保署96 年2 月27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F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 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 事項二(二)、(三):「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 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二)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 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 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 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 產出廢棄物狀況。(三)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1 、應於每 月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 形資料。」,公告事項九:「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 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 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 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次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 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準此以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縱非出於故意而係出於過失,仍應予以處罰。 (二)經查: 1、本件原告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 業(管制編號:F0000000),而被告係於103 年6 月19日 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進行查核而發現原告 未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 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量及同年12月之產出量一節,此 有前開勾稽整理表影本及EEMS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影本 各1 紙足資佐證,又衡諸該網路申報之方式及查核乃均係 透過所電腦程式而為之,而其特色乃係以相同之操作而能 得一定之結果,而原告雖質疑「環保署之系統當機」、「 近日蘋果Icloud所生駭客侵入之資安問題」而無該等月份 之申報資料云云,然其亦未排除係因委託女兒為之,或為 月份上之錯填表格、點選錯鍵、傳輸當下個人使用之系統 當機所致,是其就上開質疑未能舉證以實之,且空言疑有 官商勾結、不肖業者惡意駭入申報系統云云,則於本院查 無該等情事之情況下,原告確有未申報B-0159(四氯乙烯 ;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 量及同年12月之產出量一事,自堪認定;又縱使原告非故 意不予按時申報,然其本應注意依規定按時以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上開毒性化學物質之貯存量及產出量,且客觀上亦 難認有何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疏未注意致未能按時申報 ,核屬過失,揆諸前開規定,仍具備責任條件,是被告據 以裁罰,自屬有據。 2、雖原告另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⑴原告既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 ,則於解列前仍應依規定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此 亦為原告所不否認,而原告若認早已符合解列之條件自應 依法申請,縱於程序上有不明瞭之處,以今日政府資取得 之便利而言,並非不可順利完成解列,是若因流程未臻完 備而未能解列,縱其實際上無貯存、產出量,仍無解於其 應依法申報廢棄物流向之義務。 ⑵本件據以處罰原告之事實乃在於原告未履行應於規定期限 內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性化學物質第一、二類) 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量及同年12月之產出量之行政法 上義務,原告就此亦具備責任條件,均業如前述,是其雖 主張未能查知有無申報云云;然就此業據被告陳稱原告得 以自行上網查詢其申報每月內容,且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該申報系統之列印畫面(見本院卷第69頁)以資佐證,堪 認非虛;況原告既負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之義務,則於申 報時自應自行注意其所鍵入資料是否正確,若覺有疑,除 網路上之查詢外(此為原告於起訴狀所不否認-見本院卷 第14頁、第15頁),更非不得聯繫相關機關而加以確認, 而環保署或相關機關或囿於人力未能於其申報期限前催促 應按時申報,要與本件撤銷訴訟乃在於審查原處分之適法 性不生影響。 六、從而,原告之主張核無可採,被告以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 款規定,裁 處原告6 萬元罰鍰(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其認事用法並無 不合,且無裁量瑕疵,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 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雖 原處分於「違反時間」欄固依其查核時間載為「103 年6 月 19日」,核與原告依法應申報B-0159(四氯乙烯;屬毒性化 學物質第一、二類)102 年9 月及12月之貯存量及同年12月 之產出量之日期有間;惟尚無損事實認定之同一性,並不因 之而影響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是否完成,且業據被告當庭說 明而為原告所不爭執,則衡諸訴訟經濟及原告之權利保障,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仍應予以維持)。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無一一論述之 必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 元。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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