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千立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見勳(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兼林靜怡律師之
送達代收人)
林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3 年
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則逕予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