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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千立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見勳(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兼林靜怡律師之送達代收人)       林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3 年 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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