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慶聯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王錦雲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聲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因公路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 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