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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7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慶聯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王錦雲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聲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路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 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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