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慶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王錦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