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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7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慶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王錦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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