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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石玲慧       (指定送達代收人 鴻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起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已表明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均撤銷」,如經判決撤銷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確定,   被告民國100 年7月7日北府城企字第1000702475號函〈核准   案號:1003H000000-0 〉則仍有效存在,事屬至明。是以,   原告贅載訴之聲明「恢復原告人為合格戶之資格」之部分,   應予刪列。)、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及訴願   決定均表示不服,應係載明:不服被告105 年7月5日新北府   城住字第1051215381號函之行政處分、內政部105 年10月25   日台內訴字第1050059443號訴願決定);㈡起訴狀之繕本或   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   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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