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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福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村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繳納訴訟費用後,若本件另有應予駁回情事,則本院仍   將依法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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