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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鈞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惠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黃安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均 應更正為「原告代表人」,又關於「理由」欄所載「被告代表人 」、「被告新任代表人」,均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代表人」、「 原告新任代表人」。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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