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鈞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惠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黃安芝
上列
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
所載「被告代表人」均
應更正為「
原告代表人」,又關於「理由」欄所載「被告代表人
」、「被告新任代表人」,均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代表人」、「
原告新任代表人」。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