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恆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不服勞動部民國106年7月10日勞法訴字
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及被告機關之原處分(105 年11月
24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70335號),而原處分係
裁罰原告
「新台幣(下同)2 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
告均不服(見本院卷第21頁),因而提起本件
撤銷之行政訴
訟等語。查依原告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事由,核與行政訴訟法
第229 條第2 項所列各款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規定不符,自應依同法第104 條之1 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之事件,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是原告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難謂
適法,而本件依被告之公務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
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