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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6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5號 原   告 群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基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新   北市○○區○○路○○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應為:劉   和然,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   ,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以106年7月18日   新北環稽字第1061380754號函另對原告公司所屬環境保護權   責人員施志成裁處「環境教育講習共2 小時」,此之裁處非   對原告公司所為之處分,是本件原處分僅有裁罰原告罰鍰之   部分,合先指明。】、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然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106年7月   18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   所為之處分、新北市政府106年9月1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61   664270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㈢原告公司   之蓋章;㈣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原告公司及代表   人之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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