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毓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化武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
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未據原告繳納。
二、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繳納
訴訟費用後,若本件另有應予駁回情事,則本院仍
將依法
予以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