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毓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化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 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繳納訴訟費用後,若本件另有應予駁回情事,則本院仍   將依法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