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鼎鼎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爾蓉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惟按起
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
徵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000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裁
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
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106年1月23日北府訴決字第1052
303198號
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105年 10月17日新北環稽字第1051931034號函附同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
撤銷訴訟
,然本件原處分之內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
乃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
元,然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依
前開說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