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鼎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爾蓉
(
送達代收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 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