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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鼎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爾蓉       (送達代收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 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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