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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永詮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紹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均表示不   服,應係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5年12月1日新北環稽字第00   -000-000000 號裁處書所為之行政處分、新北市政府106年3   月13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60035155號〈案號: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   明文件);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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