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永詮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紹昇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
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
行政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表示不
服,應係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5年12月1日新北環稽字第00
-000-000000 號裁處書所為之行政處分、新北市政府106年3
月13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60035155號〈案號:0000000000號
〉
訴願決定)。㈡起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
明文件);致有程序上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
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