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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享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蘇育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有下列 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款、第87條、及   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3 第1   、2 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   (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   「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   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是就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並以作出裁決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誤載為「新北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6 年9 月7 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8-C0000   0000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 6   條、第105 條規定,應將交通裁決書字號更正之(若是對於   起訴書後附之決書不服,應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更正記   載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 年1 月9 日新北裁   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三、從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並提出繕本   或影本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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