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廣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仁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於民國107年 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惟按
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
徵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
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
,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
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
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9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
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
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所處
罰鍰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
政訴訟法第 229條第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
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
依
前開說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