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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廣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仁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於民國107年 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 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 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 ,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 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9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 000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 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所處罰鍰之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 政訴訟法第 229條第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 告應預納第1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於起訴時未予繳納, 依前開說明,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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