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南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珍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㈡原告稱謂(應為「原告」
而非「訴訟人」)。
㈢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
新北市○○區○○路○○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
:劉和然,住同被告址)。
㈣
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
行政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
,然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新北市政府107年9月6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71482689號
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
00號〉)、起訴之聲明(依原告書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被告以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10
71080730號函副本通知原告公司所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陳文
明參加環境講習8 小時乙節,此之裁處非對原告公司所為之
處分,是原處分僅有
裁罰原告
罰鍰之部分,合先指明。】。
㈤起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
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原告公司及代表人)應簽名或
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