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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南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㈡原告稱謂(應為「原告」而非「訴訟人」)。  ㈢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   新北市○○區○○路○○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   :劉和然,住同被告址)。  ㈣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   ,然應清楚載明: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新北市政府107年9月6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71482689號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   00號〉)、起訴之聲明(依原告書狀之意旨,應為: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以107年6月14日新北環稽字第10   71080730號函副本通知原告公司所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陳文   明參加環境講習8 小時乙節,此之裁處非對原告公司所為之   處分,是原處分僅有裁罰原告罰鍰之部分,合先指明。】。  ㈤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   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   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原告公司及代表人)應簽名或   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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