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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5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告即上訴人 伯樂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朱清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 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逾期未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