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告即上訴人 伯樂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
代表人 朱清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即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
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逾期未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