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
指 派 人 陳逸媛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於民國10
7 年4 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
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則逕予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如有其他
於法不合情事,仍應
予以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