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 指 派 人 陳逸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於民國10 7 年4 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 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如有其他於法不合情事,仍應予以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