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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逸媛) 法定代理人 羅旭華 (即指派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訴訟代理人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 9時55分,在本院(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第六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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