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逸媛)
法定代理人 羅旭華
(即指派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訴訟代理人 李沂縈
上列
當事人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
9時55分,在本院(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第六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
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