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優盛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代表人 傅雅卿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設新竹縣○○鎮○○路○段○○號
上 一 代表人 林翠蓉(所長)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2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8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
準用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 5月3日送達原告即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即108年5
月4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8年5月25日為例假日星
期六,順延至108年5月2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
至108年5月31日始提出
上訴狀,有本院總收發戳
可按,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