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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1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優盛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代表人  傅雅卿 住同上 被上訴人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設新竹縣○○鎮○○路○段○○號 上 一 代表人  林翠蓉(所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2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8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 5月3日送達原告即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5 月4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8年5月25日為例假日星 期六,順延至108年5月2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 至108年5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總收發戳可按,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