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24號
原 告 金盟座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嘉禾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
亦
適用之。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對被告機關何
行政處分
不服,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交字第824號行政訴
訟裁定,命原告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
月11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