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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8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24號 原   告 金盟座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嘉禾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 亦適用之。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對被告機關何行政處分 不服,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交字第824號行政訴 訟裁定,命原告依法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 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