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關務長)
相 對 人 上鮮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
當事人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
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
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
,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7日、27日、7月5日、17日、22日、23日及24日以108年第00000000號至00000000號共計66 份處分書處相對人
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670,125元(含所漏關稅之1.5倍罰鍰3,118,359元,所漏
營業稅0.6罰鍰551,766 元),並追徵所漏稅額共2,829,118元(含關稅1,948,550元、營業稅880,568元(詳卷附財政部關署基隆關處分書共66 份)與推廣貿易服務費共5,350 元,上列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詳卷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送達證書共7 份);扣除已預扣之押金2,855,719元後,尚滯欠款項合計3,648,874元(詳卷附上鮮農產有限公司滯欠罰鍰與稅額及預扣押金附表)。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款項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3,648,874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達證書、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催繳函等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3,648,874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