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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康福克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鴻博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公司設址地 及違規行為地,亦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文山區,依行政 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