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康福克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鴻博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公司設址地
及違規行為地,亦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文山區,依行政
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