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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81號 原   告 白宮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對於被告民國109年1月17日北 市裁催字第22-1AM684656號、第22-1AM794113號、第22-1AM8078 0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民國109年1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M684656號、第22 -1AM794113號、第22-1AM807801號裁決之訴訟部分移送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條之2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9年1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1AM68 4656號、第22-1AM794113號、第22-1AM807801號裁決(三件 ),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設址地 及違規行為地均在臺北市中山區,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上開三件裁決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