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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振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德盛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王暄豐       林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109 年度簡字第14號事件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經查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109 年 4 月8 日行政訴訟陳報狀為證,依前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 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77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