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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玲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向 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 ,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