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玲麗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向
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
,本件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