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5號
原 告 益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簡龍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2
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
予以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