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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電業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7號 原   告 鑫祥電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違反電業法事件,於 民國109 年6 月1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有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