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7號
原 告 鑫祥電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清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違反電業法事件,於
民國109 年6 月1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
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
予以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