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三一馬術會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政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且被告機關所在為新北市板橋區 ,而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移送於 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 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