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三一馬術會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政穎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向臺北
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金額既在40萬元以下,且被告機關所在為新北市板橋區
,而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移送於
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
本件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此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