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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再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陳營富(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祥恩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政府採購法事 件,再審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審以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91 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所提起再 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本院行政訴訟 庭所管轄,遂就此部分以該院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22號裁定移送 於本院行政訴訟庭。而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 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則因上 開移送 1審管轄部分,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裁判費,致有程序 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00 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