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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2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70號 原   告 磊鉅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順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 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110年2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 號交通裁決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經查上開交通裁決 係於110年2月20日已合法送達原告公司在案,此有原告公司 基本資料及被告前經合法送達上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分見本院卷第17頁及第23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 間應自110年 2月21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0年3月 2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4月12日始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已 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