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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5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3號 原   告 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信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 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