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3號
原 告 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信鋒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
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