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全字第10號
代 表 人 陳文浩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或將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一規定係
立法者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而為之處分案件,針對假扣押、假處分之要件及聲請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故勿庸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526 條第2 項有關假扣押要件及供擔保等規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虛報進口貨物價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110年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3件處分書,裁處相對人
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552461元,並追徵所漏稅款共393007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548元,合計946016元,扣除推廣貿易服務費548元,尚滯欠945468元,處分書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
前揭陳述,
業已提出處分書、
送達證書等影本為憑,而為相當之釋明,則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945468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