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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安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志強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於民國 110 年2 月9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   原告繳納。 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