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字第678號
原 告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俊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
撤銷被告111年8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U2S082號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