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 告 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章慧文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天牧
上列
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及原告
送達代收人,此有二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