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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保險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      告  美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章慧文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及原告送達代收人,此有二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