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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上昇飛行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蓬成 
上列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經本院110年12月29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部分僅記載「起訴理由及證據容後補呈」等語,並未具體記載原因事實、理由等應記載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於法不合,是原告應補正提出記載「起訴理由」之起訴狀(原告並應簽名或蓋章及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
三、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