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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保險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美州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兆忠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天牧(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 美洲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 美州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