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美州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兆忠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天牧(主任委員)
上列
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
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原告 美洲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 美州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