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711號
第1712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敦皇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如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
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C0000000號、第裁22-AEY630314號)
,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北市裁
罰字第裁22-AC0000000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參點及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部分撤銷。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敦皇交通有限公司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
凌晨2 時5 分許,行經臺北市重陽橋(往臺北)路段時,因
超速行駛(於上開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道路上,以時速
118 公里之車速行駛,超過最高速限68公里),經測速照相
儀器拍攝違規照片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
隊(下稱原舉發機關)警員逕行製單舉發,並移送原處分機
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記違規點數3 點及施
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機關100 年5 月2 日北市裁罰
字第裁22-AC0000000號裁決書部分),另吊扣汽車牌照3 個
月(原處分機關100 年5 月2 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Y6303
14號裁決書部分);然本件異議人同一次之超速違規行為,
既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
嗣又再裁處吊扣牌照3 個月,一
事二罰實不合理;經異議人
申訴後,原處分機關仍以異議人
違規事證明確,而為裁罰之處分,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
里以上者,處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
牌照3 個月,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2 款、第4 項、
第5 項前段、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敦皇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100 年1 月27日凌晨2 時5 分
許,行經臺北市重陽橋(往臺北)路段時,因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於上開最高速限為時速50公里
之道路上,以時速118 公里之車速行駛,超過最高速限68公
里),經測速照相儀器拍攝違規照片後,由原舉發機關警員
逕行製單舉發等事實,有原舉發機關北市警交大字第AC0000
000 號、第AEY630314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1 紙、採證照片1 幀等附卷
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
自
堪認屬實。異議人雖辯稱:本件同一次之超速違規行為,
既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嗣又再裁處吊扣牌照3 個月,一
事二罰實不合理云云;惟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者,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即應受罰
鍰及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而罰鍰及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
兩者於處罰性質、種類、目的各方面,均屬相異,兩者本即
得以併存,而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異議人此部分所辯,尚
有誤會,自無可採。
四、
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車輛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60公里以上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上
開違規事由,裁處異議人罰鍰8,000 元、記違規點數3 點及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固非無據
;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 項所規定之記點處
分,觀諸同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其
法律效果係對於汽
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之吊扣、吊銷,核其性質,僅對於得考領
汽車駕駛執照之「自然人」始有其處罰之意義,
法人本身既
無從考領汽車駕駛執照,自無受記點處分之
適格,又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性質上
亦僅以自然人為對象,法人並無何接受講習之可言;本件異
議人係法人,原處分機關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1 項第3 款、第43條第5 項前段規定,記異議人違規點數
3 點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尚有未洽;原處分既有上開
違誤之處,案經聲明異議,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關於記違規
點數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撤銷。至原處分機關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43條第1 項第2 款、第4 項規定
,裁處異議人罰鍰8,000 元,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核無不
合,此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