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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江清蓮 被   告 吳坤垠 被   告 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支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坤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其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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