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江清蓮
被 告 吳坤垠
被 告 大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支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坤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其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