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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 4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吳念庭 被   告 楊偉平       象牙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177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 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念庭就被告楊偉平涉犯過失傷害案件,雖於民 國100 年8 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 本院收狀戳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印收狀時間可憑 。惟被告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6日以10 0 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經被告上訴後, 由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177 號受理。被告於本院10 0 年8 月2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 判決書、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1 紙 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既經撤回,訴訟繫屬即歸於消滅,前 揭第一審判決已確定,自無案件繫屬於本院第二審。原告於 第一審審結,及被告當庭表示撤回上訴後,始向本院對被告 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之 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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