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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侵訴字第 1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銘達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9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銘達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柒月。 事 實 一、邱銘達係位於臺北縣樹林巿(現已改制為新北○○○區○○ ○街 ○○ 號「錚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錚揚公司)總 經理,代號 0000-0000 (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稱 A 女)之成年女子,則係錚揚公司之品管部員工,於民國 99 年 9 月 25 日下午,A 女參加錚揚公司在上址廠房前邀集 員工及其家眷、客戶等人所舉辦之中秋烤肉聯歡會,其後於 同日下午 5、6 時許,A 女因飲酒過量,致意識不甚清晰, 無法正常行走,甚至出現嘔吐、隨性坐在外籍男員工譚新雲 之右大腿上取樂,以及用手摟住錚揚公司客戶李連生之腰際 ,並將頭部靠在李連生之手臂上休息等之不尋常舉止,適錚 揚公司副總經理黃柏仁見狀,乃欲攙扶不勝酒力之 A 女前 往上址公司廠房內 1 樓品管室內稍事休息,途中行經略有 酒意之邱銘達等人所坐宴席桌旁,邱銘達見 A 女有上述酒 醉及行為開放之情狀,竟暗地萌生不軌之意圖,旋即向不知 情之黃柏仁(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表示由其扶 A 女 前往錚揚公司 3 樓置物間躺下休息即可,致黃柏仁不疑有 他,遂將 A 女交由邱銘達攙扶後離開,自此邱銘達即獨自 一人攙扶 A 女並拉往錚揚公司 3 樓置物間,而邱銘達與 A 女進入該置物間後,見四下無人,隨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先將 A 女推倒於該置物間內床上,此際 A 女因意識較為 清醒後,睜眼發現邱銘達正在解開褲子皮帶及拉鍊,驚覺有 異,乃欲起身離開,邱銘達見狀則抓住A女雙手,並壓住其 身體,以此強暴之方式欲對A女為性交,A女值此情急之下, 乃隨手取得之不明硬物後敲擊邱銘達頭部,致邱銘達受有頭 部外傷合併左前額撕裂傷後趁隙逃離,邱銘達始未能得逞, 亦隨即離開房間下樓,故作無事之狀,此間因A女同事羅啟 全仍在錚揚公司1樓,遲不見A女一同唱歌取樂,乃撥打電話 予A女詢問,A女甫一接聽電話即當場驚呼求救,羅啟全遂迅 速前往該公司3樓查看,適遇A女獨自一人正欲下樓,一邊哭 泣,一邊反覆喃喃自語稱:「不要相信他們」等語,羅啟全 見狀乃將情緒激動之A女扶至該處3樓置物間外之小客廳沙發 椅上休息,而邱銘達為藉機安撫A女,復又從2樓折返回該3 樓小客廳坐下,假意詢問A女之情況,之後羅啟全扶A女下樓 ,並交由不知情之黃柏仁及錚揚公司員工冷淑芬、簡毅仁等 人進行安撫,並追問究竟發生何事,惟A女恐日後無法繼續 在錚揚公司工作,始終未敢輕易透露上情,僅在現場停留等 待其男友郭書瑋前來,然此間仍因不甘受辱、委曲,一度情 緒激動欲拿取剪刀自殘,然隨即為黃柏仁所搶下,爭搶間A 女情緒失控竟咬傷黃柏仁左手上手臂(A女所涉傷害部分, 業經黃柏仁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因A 女之男友郭書瑋到場後一再追問A女發生何事,然A女除僅表 示「差點被強姦」等語外,此間雖經警察亦曾到現場了解情 況,仍堅不透露其險遭性侵害之細節,郭書瑋不得已乃通知 A 女之姊姊00 000000A、00000000 B(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以下分別稱B女、C女)到場處理,經B女勸導之下,A女 始鬆口透露上情,再由B女、C女偕同A女、郭書瑋等人至錚 揚公司3樓,當面質問邱銘達要如何解決,惟因邱銘達拒不 承認對A女有不軌之意圖及舉動,並脫口稱:「妳要驗DNA嗎 ?」、「妳可以去驗!」等語,自此A女等人遂離開錚揚公 司後立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 女告訴及臺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 有明文。查證人黃柏仁、譚新雲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均不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要 件,惟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就前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言詞陳述,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 ,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諸上 開規定,前揭證人黃柏仁、譚新雲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具有 證據能力。至告訴人 A 女於警詢時之陳述,亦屬於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 主張告訴人 A 女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則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 第 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規定,告訴人 A 女於警詢 時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 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 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是否有形式上顯然不可採信之 依據。查證人黃柏仁、譚新雲、羅啟全、郭書瑋、冷淑芬、 簡毅仁、賴玉森、李榮華、B女及C女於檢察官偵查時,均係 以證人之身份陳述,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 朗讀結文後具結,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 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是上開證人黃柏仁、譚新雲、羅啟 全、郭書瑋、冷淑芬、簡毅仁、賴玉森、李榮華、B女及C女 均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以證人黃柏仁、譚新雲 、羅啟全、郭書瑋、冷淑芬、簡毅仁、賴玉森、李榮華、B女 及C女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 情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均得 為證據。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邱銘達固供承確有於上開時地獨自一人攙扶告訴人 A 女至錚揚公司 3 樓置物間內,其後又遭 A 女持硬物攻擊 頭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辯稱: 伊攙扶 A 女進到儲藏室(即置物間)後,讓她坐在床沿, 她出現即將吐的現象,伊等了一會,確認 A 女沒有吐,伊 才出房間,然後伊姐姐上來找伊,伊跟她一起到二樓,因為 她要問是否要再叫飲料,到 2 樓伊有去上洗手間,之後伊 想再回去三樓確認 A 女有無吐,到 3 樓時,伊已經看到 A 女和羅啟全坐在小客廳,當時 A 女有哭泣、言語不清的情 況,伊問一會,她都沒有回答是何事,當時羅啟全去拿衛生 紙給 A 女擦拭眼淚,然後伊在等 A 女回答的中間,她忽然 拿酒瓶攻擊伊,伊再抬頭起來看時 A 女已經下樓,因為很 痛,伊蹲了有 30 秒左右,然後到餐廳請外勞幫伊包紮,此 過程中並未意圖對 A 女為性侵害云云。 二、經查: (一)證人黃柏仁於警詢時證稱:99 年9月 25 日公司有舉辦烤 肉活動,地點在公司旁邊巷子內,時間是下午 13 時開始 ,當時A 女飲酒過多有些失態,站都站不穩有些作嘔狀態 ,總經理(即被告)顧及公司形象問題有將她拉開烤肉現 場‧‧‧等語(參見99年度偵字第29500號卷第6頁背面) ,此間於偵查中則具結證稱:當天烤肉,A女喝醉,有嘔 吐現象,有坐在譚新雲大腿上,當天烤肉有很多人及家屬 在場,這種行為不是很妥當,伊請A女到旁邊椅子坐,坐 了一下,A女跑到牆角作嘔吐狀,伊就扶他進公司內‧‧ ‧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 44 頁、第 45 頁),嗣於本院 101 年 5 月 4 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辯護人問:可 否請你描述告訴人當時酒醉程度?有無具體情況可以看出 來她酒醉的程度?)她走路不是很穩,需要有人扶,好像 有嘔吐的狀況。」、「(檢察官問:你說他酒醉的程度是 走路不穩、有嘔吐的狀況,她當時能夠與人對話嗎?)那 時候我有問她你真的喝醉了嗎?她都沒有答覆我。我就扶 她到室內休息。」、「(檢察官問:你說她有嘔吐的狀況 ,是已經吐了?還是作勢要吐?)作勢要吐,她已經彎腰 下來在做嘔。」等語;又證人譚新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當 A 女被拉入 3 樓房間時,已經醉了,因為 A 女走過 飯廳看起來快要跌倒了,邱銘達把 A 女扶進去房間內等 語(參見上開偵卷第43頁);再證人羅啟全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伊去 3 樓時,看到 A 女當時是在 3 樓到 2 樓 的樓梯口,伊有看到 A 女走路不穩,有喝醉,在哭‧‧ ‧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48 頁);證人冷淑芬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為何被害人會到 3 樓?)因 為她喝醉。我有看到他喝醉,‧‧‧」等語,以及嗣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護人問:你是否知道告訴人當時 有無喝醉?)我當時看她有酒醉的情況是,當天我是負責 幫大家點歌,她有來這邊點歌,點完歌以後,她整個頭就 靠在我的肩膀上,我就趕緊把她推開扶正,她平常不會這 樣子,應該是有喝醉的情況,才會有這種行為。」、「( 辯護人問:你意思是說她有喝醉?)嗯。」、「(辯護人 問:你判斷她喝醉的原因是因為她當時有把頭靠在你肩上 ,這是她平常不會做的動作,所以你認為她喝醉了?)對 。」、「(辯護人問:她喝醉的程度多醉?)走路走不穩 ,會搖晃,點完歌她就靠過來,表示她已經站不穩了。」 、「(辯護人問:她當時的情況需要他人攙扶才能走得好 、正常行走嗎?)看起來是需要。」等語;另證人李連生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到場之後,有無 看見告訴人?當時發生何情況?)有。差不多四點左右, 看她好像喝醉了。因為他們公司有卡啦 OK,我就是站在 他們那邊外面唱歌,後來,告訴人走到我旁邊來,她的手 就摟著我的腰,她的頭,因為個子不高,就靠在我的手臂 上,差不多有兩三分鐘,那條歌唱完以後,她才離開。」 、「(辯護人問:你剛說,她會有這舉動的原因為何?) 她應該是喝醉了。」等語,是以由上開諸多證人大致相符 之證詞可知,告訴人 A 女於案發當時因飲酒過多,無法 正常行走,甚至出現嘔吐、隨性坐在外籍男性員工譚新雲 右大腿上取樂,及用手摟住男性客戶李連生之腰際,並將 頭部靠在李連生之手臂上休息等酒醉之不尋常舉止,應堪 予認定,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5 毫克時,將造成思考與個性 行為改變等症狀;當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 1.0 毫克 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 惑不清晰等症狀,此業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 88 年 8 月5 日( 88)北總內字 第 2686 8 號函闡釋綦詳,如此則告訴人 A 女於飲酒 後既有上述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個性行為改變之情事, 據此推論亦應伴隨「精神混惑不清晰」之狀態,堪予認定 ,核先敘明。 (二)其次,證人即告訴人 A 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 月 25 日當天公司舉辦烤肉,伊有喝酒但沒醉,邱銘達藉口伊喝 醉,便與強拉伊至三樓,邱銘達把伊推進他個人休息室, 邱銘達面對著伊脫褲子,但還沒完全脫下來,皮帶解開拉 鍊拉下來,伊就趕快起來要跑掉,邱銘達把伊壓回來,伊 掙扎,手鬆開後隨手拿一個東西敲邱銘達的頭,趁他摀住 傷口時,伊跑出房門往1樓跑‧‧‧當伊從3樓逃出時是羅 啟全打電話來,伊就叫他上樓來救伊‧‧‧‧之後伊男友 友郭書瑋到達現場,在電話中告訴他伊差點被強姦,但是 沒有講得很清楚‧‧‧因為那天伊有點歌,羅啟全負責打 電話給伊通知伊要唱歌,伊就請他馬上上樓救伊等語;嗣 於 101 年 7 月 13 日本院審理時更進一步具結證稱:「 (辯護人問:當天下午到底發生何事?)那天邱銘達就說 我喝醉了,要扶我到三樓,然後把我推倒在床上,當我睜 開眼睛,看到被告在脫褲子,我就拿酒瓶砸他的頭,之後 我下樓以後,黃柏仁他們不讓我走,我打電話給我男友, 一直到我男友過來,通知我家人,我家人就在三樓跟他們 理論,就報警了。」、「(辯護人問:可否請你仔細敘述 房間裡面發生事情的經過?被告除了脫褲子之外,你拿東 西打他,他還有其他的動作嗎?)他看到我要起來時候就 壓在我身上,我才拿酒瓶砸他的,我就把他推開,然後我 就衝出去了。」、「(辯護人問:你是在房間裡面打傷被 告的嗎?)對。」、「(辯護人問:你剛意思是說,被告 壓在你身上,你拿東西打他的頭?)對。」、「(檢察官 問:當時你在房間內,你是基於何種情況,認為被告想要 侵害你?)因為他面對著我,在脫褲子《證人哽咽》。」 、「(檢察官問:他脫褲子,是脫到何種程度?)我看到 他在解腰帶,手在拉拉鍊。」、「(檢察官問:當時他已 經準備把褲子要往下拉了嗎?)褲子還沒拉下來。」、「 (檢察官問:為何你認為被告這樣的行為是準備要對你性 侵?)一個老闆,在女員工面前,這種行為本來就不對了 。」、「(檢察官問:除此之外,邱銘達有無壓在你身上 ?) 有。」、「(檢察官問:該過程如何?)我張開眼 睛,看到他在脫褲子、解腰帶的時候,我要起來,他就雙 手抓住我的雙手,壓在我身上,不讓我起來,我在掙扎的 時候手隨便抓一個東西敲他,我才跑出去的。」、「(審 判長:打他的頭之後他的反應如何?)他就摀住他的頭。 」、「(審判長問接著你就離開了?)對。」、「(審判 長問:你可以確定是你先離開房間的嗎?)對。」等語, 由是可知證人即告訴人 A 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 其記憶中如何被攙扶至錚揚公司 3 樓,並遭被告推倒於 置物間床上,以及被告正在脫褲拉下拉鍊,並將其壓在床 上欲加以性侵,此間其隨手拿取硬物敲打被告頭部,被告 始未能得逞,此間適接獲同事羅啟仁來電即趕緊求救,之 後又撥打電話予其男友,在電話中告知險遭性侵害之主要 情節,不僅其先後說法始終一貫,且被告確係於案發時遭 告訴人 A 女持不明物品敲擊頭部,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 左前額撕裂傷一事,除為被告自始供承不諱外,並有仁愛 醫院 99 年 9 月27 日乙診字 B045336 號診斷證明書 1 份及頭部傷勢照片 2 張附卷可按,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 A 女在平日工作職務上有上下從屬關係,即便因飲酒過量 致精神混惑不清晰(即意識不甚清晰),衡情實無率性持 硬物直接敲擊被告「頭部」之可能性,且告訴人當時因飲 酒過量而站立不穩之情形,其肢體動作及反應能力均應較 平常遲緩,反觀被告於案發前既有能力獨自一人攙扶告訴 人A女上3樓,足認其並無飲酒過量而酒醉之情事,則衡諸 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若非被告於案發時「緊偎」且與告訴 人A女近距離面對面,同時將注意力全集中於「其他作為 」上,何以竟無瑕或疏未注意阻止告訴人A女持硬物重擊 頭部成傷之行為?如此,則告訴人A女上開指證被告對其 為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顯然事出有因,尚非全然出於虛 妄。 (三)再者,證人羅啟全於偵查中已具結證稱:當天烤肉時 A 女有點歌來唱,伊有幫她點歌,後來伊幫她點歌之後,她 的歌快到了,伊就打手機說她歌快到了,她說她在 3 樓 ,叫伊趕快去救她,伊就去 3 樓,看到 A女時是在 3 樓到 2 樓的樓梯口她走路不穩,有喝醉,在哭,並說你 們不要相信他們,伊問她是誰什麼事情,她就沒有回答, 一直重複這句話,伊就扶她到 3 樓客廳旁邊椅子上休息 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 48 頁),嗣於 101 年 5 月 31 日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既然負責點 歌她為何會在三樓?)因為當時告訴人點歌快要到了,我 沒有看到她人,我就打手機給她,她在電話中跟我說趕快 去救她,她在三樓,我就趕快跑去三樓,當我在三樓樓梯 口時有看到她,那時她已經喝醉站不穩,就扶在門邊,她 那時好像要下樓,又怕自己會跌倒,我到那邊的時候,我 就先攙扶她到三樓視聽間的椅子,讓她先坐著休息一下, 我就問她發生何事,她就邊哭邊跟我說,不要相信他們, 她就一直重複這句話,我再次問她她還是一直在重複這句 話,當時我感覺她已經喝酒過量,沒有辦法控制情緒及行 為‧ ‧‧」等語,堪予佐證告訴人A女證稱其險遭性侵 害後接獲同事羅啟全來電時有立即求救之說法為真實;又 證人黃柏仁於警詢時指稱:伊後來看見A女時,她已經跑 到公司斜對面超商前,她當時非常失控,擔心她的安危, 伊和公司女同事有將她拉回公司品管室冷靜休息,拉回公 司品管室時,她情緒還是失控,拿剪刀要「捅自己」,伊 很出力才將剪刀奪下,她還咬傷伊的右手內側等語(參見 99 年度偵字第29500號卷第7頁),嗣於偵查中亦具結證 稱:A女是在一樓品管辦公室,推倒櫃子拿起剪刀,伊怕 有危險就搶下剪刀,她就咬伊手臂,當時A女喝醉,應該 是發酒瘋,一直說有人要強姦她,也不說是誰等語(參見 上開偵卷第137頁),此節復核與證人簡毅仁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A女心情不好,好像是酒喝多,有要拿剪刀「自 殘」,黃柏仁就把剪刀藏起來,A女就把辦公室置物櫃推 倒等語(參見上開卷第103頁),以及證人賴玉森於偵查 中證稱:當時地A女要翻倒辦公桌置物櫃,要拿一把剪刀 ,黃柏仁就搶走剪刀,可能怕A女會自殘或不清楚會做何 事等語(參見上開卷第103頁)大致吻合,而證人A女於本 院審理時亦具結證實:「(辯護人問:依據黃柏仁、冷淑 芬、簡毅仁、羅啟全、賴玉森跟李榮華所述,你在烤肉區 翻桌,在品管室踢倒櫃子,又拿起剪刀。你當時做這些行 為的原因為何?)我做這些事情是因為我覺得受委屈、受 欺負了。」、「(辯護人問:你拿剪刀的目的為何?)自 殘。」等語,再參酌無論係被告本人或證人黃柏仁、冷淑 芬、林麗微、阿平及邱麗華,其等於警詢時、偵查中或本 院審理時自始均未提及告訴人A女先前經被告攙扶至錚揚 公司3樓置物前之稍早過程中,有何情緒失控並一再哭泣 之情事,則告訴人A女於案發後接獲同事羅啟全撥打電話 之第一時間,即不加思索進行求救,且又係在經被告攙扶 前往3樓置物間出來之後,始開始出現上開情緒失控,甚 至於翻桌、踢倒櫃子並欲拿剪刀自殘等之「極端行為」, 若非告訴人A女其間突遇「極為不尋常」之事故,何以同 事羅啟全等多人猶在該處樓下飲酒、唱歌取樂之際,告訴 人A女竟有如此反差異常之行為舉止?何況,本件案發後 告訴人確因情緒不佳、失眠而患有泛焦慮症一節,除業據 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事發 之後,你說你有到品管室拿剪刀想要割腕,是因為 你當 時受到委屈想要自殘嗎?)對。(點頭)」、「(檢察官 問:你剛有回答律師,事發之後有睡不著的狀況,而且單 獨一人的時候,會不斷掉眼淚,你有去就醫嗎?)有。」 、「(檢察官問:醫生如何診斷你的病情?)他說躁鬱症 。」、「(辯護人問:事發之後有何情緒反應?造成如何 影響?)晚上會睡不著,一個人的時候,一直莫名其妙掉 眼淚。(證人開始哭泣)」等語之外,並有其所提出之亞 東紀念醫院100年1月28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 上開偵卷第96頁),且證人郭書瑋於101年5月3日本院審 理時亦具結證稱:「(辯護人張:案發之後,A女有無再 跟你提過本案?你有無再跟她問過詳細的情況?她的情緒 為何?)我都不敢問她,因為那陣子很長的時間,她都要 吃那個幫助睡眠,就精神科開立的藥物。」、「(檢察官 問:本件事發之後迄今,A女的精神狀態,就你的觀察, 你認為她出現何事?)脾氣比較暴躁、容易生氣。」、「 (檢察官問:你剛有提到,她有失眠?)沒有,那一陣子 她都吃醫院開的藥睡覺。」等語,核與證人B女於101年6 月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案發生之後 ,A女有無不同於以往的反應?比如失眠、焦慮、情緒處 於低落狀態?)晚上會莫名其妙哭,而且她有去看憂鬱症 之類的,醫生有開憂鬱症的藥給她吃。」、「(檢察官問 :大概維持多久?)幾個月吧。」等語,以及證人C女於 101 年7 13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本案 案發之後,告訴人有無其他不同於平常的反應?比如失眠 、焦慮、情緒低落?)發生這件事情之後,她會睡不著, 她有去看醫生。」、「(檢察官問:案發之後你有無問過 A女當天發生的事情嗎?)很少,我不敢提起。」、「( 檢察官問:如果不小心提起她的情緒反應如何?)如果不 小心提起她會哭。」等語大致相符,益見告訴人A女於本 案事發後其心理狀態上確受有不小影響,是其所指述被告 對其強制性交未遂一事,其真實性甚高,殊難想像告訴人 A女為誣攀被告入罪而有如此長期矯情做作之必要性。 (四)另證人郭書瑋於偵查中已具結證稱:A 女打電話向伊求救 ,叫伊去接她,她在電話中說她差點被強姦,沒有說被誰 強姦,亦無說被幾個人強姦,只是一直哭泣,A 女有喝酒 ,身上有酒味,講話還好不算是語無倫次狀,沒說被誰強 姦,伊私底下問她,她也不敢講,因為她是那邊的員工。 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12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 證稱:「(辯護人問:99 年 9 月 25 日晚間,為何會到 A 女當時任職的錚揚公司?)她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 載她。」、「(辯護人問:她電話中怎麼說?)電話中, 在哭泣。她一開始跟我說叫我過去載她,然後連續打了好 幾通,我就問她怎麼回事,到最後才跟我說她差一點被強 姦,然後,我就趕快趕過去。」、「(辯護人問:你針對 A女的陳述,你有無報警?)我當時有報警。」、「(辯 護人問:員警到場之後的過程為何?)我就叫員警問我女 友,但是,她還是都不說。」、「(辯護人問:剛才證 人黃柏仁說你跟 A 女有發生爭執,A 女有罵你『俗辣』 ,你有拿鋁棒下來說是誰,有這段過程嗎?)罵我『俗辣 』,我不知道,但是我有拿鋁棒下來,你說到底是何事, 誰欺負你。」、「(辯護人:問她怎麼說?)她都不敢跟 我說是誰,她只是跟我說她差一點被強姦,然後,我就問 她說是誰,她就沒說。」、「(審判長問:你說A女不敢 跟你講發生何事,為何你認為她是不敢講?還是什麼原因 不講?)我的想法是,她應該還想在那邊繼續工作。」等 語,不僅核與上開告訴人A 女於偵查中證稱:後來伊男 友郭書瑋有到達現場,在電話中伊有告知伊差點被強姦, 但是沒有講得很清楚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119頁),以 及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據黃柏仁所述, 郭書瑋很生氣的拿鋁棒下車,並且問你是誰要性侵你,你 沒有回答,冷淑芬也是如此證述。為何郭書瑋很生氣的拿 鋁棒下車?)他可能是要去找那位欺負我的人吧。」、「 (辯護人問:所以你在車上有跟他說發生什麼事嗎?)有 。」、「(辯護人問:你怎麼跟他說的?)我跟他說我差 點被強姦,他就問我是哪一位,我當時沒有說是哪一位。 」、「(辯護人問:依照常情,若險遭性侵應該會很慌張 、害怕,急於離開現場,遠離加害人,為何你在第一時間 沒有告訴郭書瑋?)我剛就有講過了,我本來不想提告、 報警,因為我還在考慮我的工作,我一開始是聽黃柏仁的 建議,我本來是沒有要報警的。」、「(辯護人問:為何 郭書瑋以你不說清楚為由而報警?)你應該問他吧。」、 「(辯護人問:警方到場之後如何處理?有無詢問你吵 架原因?性侵問題?你怎麼回答?)我忘記了,我記得跟 他們說沒事吧,然後警察就走了。」、「(辯護人問:若 你顯遭性侵事情為真,並且在場的人要控制你的行動自由 ,為何警察到場時你沒有跟警察求救?)我剛就說了因為 我還想要我的工作,我怕工作因此就沒了。」等語悉盡相 符,且證人黃柏仁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辯護人 問:你剛說,告訴人在品管室時,有打電話給男友,她電 話中怎麼說?)她有跟男友說,你老婆快被強姦了,還不 趕快過來。她已經打了好幾通,重複都是這樣子。」等語 ;此外,證人郭書瑋於本院審理時更進一步具結證稱:「 (辯護人問:到場之後,你跟A女有無發生爭執?)我一 直要把她帶回去,但是她又不肯回去。然後,她又不敢跟 我講發生何事。到最後,我打電話叫她姊姊來,她姊姊來 之後,才把事情的經過告訴她姊姊。」、「(辯護人問: 到場之後 呢?)到場之後,他們先問A女,問一問之後 ,就上樓找他《指被告》理論。」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A女之四姐B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 你跟告訴人會面的經過為何?)她跟她男友當時在車上已 經要帶她走了,那時候已經蠻晚了,可是A女不敢下來講 ,是我把她拖下來的,我叫A女上去講清楚,她不敢下來 ,是我把她拖上去的。」、「(辯護人問:你剛說她本來 不敢講,是你把她拖下來。看來她是不願意講,為何她卻 是第一個衝上去?)因為我有講事後的嚴重性給她聽,妳 還要不要在這個公司待下去?妳要怎麼面對這個老闆?我 本來沒有打算要把事情鬧這麼大。」、「(辯護人問:A 女有跟你講案發經過嗎?)有。她當時只說她老闆要強姦 她,可是沒有成功,褲子只脫了一半。」、「(辯護人問 :A女跟你陳述這一段經過,她的情緒為何?)就一直掉 眼淚。」、「(辯護人問:妳之後就跟她上去公司了?) 嗯。」等語,以及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三姐C女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當時你妹妹A女 發生何事?)我是聽她講,才知道。」、「(辯護人問: 你當時是怎麼聽她說的?)我忘記她怎麼說,是她男友打 電話來,說她發生事情,我們才趕過去。」、「(檢察官 問:案發當天,你還沒抵達公司以前你有接到A女男友電 話,在電話中有無跟你說A女發生何事?)沒有,他說她 一直哭,問她什麼她都不講。」、「(辯護人問:之後你 們如何處理?)我就跟妹妹A女、B女一起上去公司樓上。 」、「(辯護人問:她有無跟你提到性侵事情?)是後來 才講的。」、「(辯護人問:後來是指什麼時候?)她哭 ,我問她,她有講性侵的事,我就跟她講說,帶我上去。 」、「(辯護人問:她有提到性侵這件事嗎?)有。」、 「(辯護人問:她有說對象嗎?)她說是老闆。」、「( 辯護人問:她當時是怎麼說的?有無得逞?)沒有得逞。 她只說老闆要性侵她而已 。」、「(辯護人問:到此為 止,A女只提到老闆要加害她?)對。」、「(辯護人問 :當時A女跟你講這件事情時,她的情緒如何?)激動、 一直哭。」等語,且被告、證人黃柏仁、陳美玉於本院審 理時均一致證實告訴人A女於案發當天晚上離開後又偕同 其姐姐B女、C女及男友郭書瑋等人至錚揚公司3樓找被告 理論一事,堪信告訴人A女於本案發生後曾數次撥打電話 要求其男友郭書瑋到場,此間即已隱約提及險遭性侵害之 事,且為顧慮自身工作,原先並未向郭書瑋及據報到場之 警察透露所經歷險遭性侵害之細節,直至郭書瑋不得已撥 打電話通知告訴人A女之三姐C女等人前往錚揚公司處理, 最後告訴人A女在其姐B女的勸導下,始願意表明實係被告 欲其為性侵害,並偕同其姐B女等人至錚揚公司3樓找被告 理論,不僅核與一般常情尚無違背之處,且由上述過程清 楚可知,告訴人A女原先對於是否要對其男友及家人透露 被告已著手對其為強制性交而未遂之犯行,其態度仍相當 猶豫,若係有意設詞誣陷被告入罪,何需如此大費周章? (五)再者,證人B女於偵查中已具結證稱:伊等上去3樓員工宿 舍的時候,邱銘達是錯愕的,A女跑去廁所,伊說發生事 情,你打算怎麼處理,邱銘達操台語說「我又沒有怎樣, 又還沒開始怎樣,我為何要負責」,伊說如果沒有怎樣, 為何要脫自己褲子,邱銘達就回伊說,他又還沒開始做驗 不到DNA,你能怎樣,因為邱銘達一直強調他自己沒有做 成,如果他沒做,為何說他沒做成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 12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辯護人問: 你們到公司三樓後,妳如何處理?對話經過為何?)到三 樓後,A女先跑廁所,是C女跟上,怕她想不開。所以我就 先問說誰是老闆,副總不肯講。我又問了一次,他就說我 是她的副總,我就說我不是要找你,我要找老闆,結果被 告在隔壁,他就說我是老闆,我就跟副總說,沒你的事你 就走開,結果我就質問他們老闆說今天這個事,你打算怎 麼處理?他就用台語回我說我又沒對她怎樣,我要處理什 麼?我就說你認為你沒跟她怎樣,我就不能告你嗎?事後 A女他們就出來了,因為他們剛去上廁所。」、「(辯護 人問:他們出來之後呢?)之後就問被告要怎麼處理,被 告就跟A女說妳好好講,妳打算要怎樣妳要好好講。(台 語)結果A女說你沒有要對我怎麼樣嗎?被告說我有要對 你怎樣嗎?(台語)A女答你沒有嗎?(台語)兩人就不 斷的重複這幾句話。結果C女就說沒關係,你如果不承認 ,我就把你照相起來,C女就先照相‧‧‧」等語,核與 證人C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伊等趕到現場,認定被 告有對A女妨害性自主行為,係伊妹A女跟伊講,伊就上去 跟邱銘達理論,邱銘達跟伊說他又還沒對A女怎樣,可以 驗DNA,這段話我有錄音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120頁至第 121頁),以及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 :你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我妹妹跟我講,我們上去 跟被告理論,被告跟我們說,他又還沒對A女怎樣,可以 去驗DNA。』你可否再次確認被告當時是怎麼說的?)他 說:『我有把她怎樣嗎?你可以去驗啊。』(台語)這段 我有用手機錄音起來,‧‧‧。」、、「(檢察官問:當 時是誰對被告拍照的?)我。」、「(檢察官問:當時為 何想要對被告拍照?)因為我妹A女說她有攻擊被告的頭 部。」等語大致相當外,且告訴人 A 女所提出其於案發 後偕同C女等人上錚揚公司3樓與被告理論時由C女以手機 當場錄製之部分對話內容,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進行勘驗 結果,其實際錄音譯文如下: 被告:「正經的我沒有怎樣(台語)」、「她當時喝醉了 ,我把她扶上來。」(台語) B 女:「如果你沒對她怎樣,她會把你身體打傷嗎?」( 台語) 被告:「沒有,她是喝醉了。」(國語) B 女:「為什麼她要打你?」(國語) 男聲:「姐啊,我跟你說。」(台語) B 女:「你不要講,讓他講就好。你不要講,你讓他講。 」(國語) 被告:「你為何會打我?」(國語) A 女:「那你為什麼會受傷? B 女:「你把經過講出來啊!」(國語) A 女:「你為什麼會受傷?」(國語) 被告:「你喝醉了。」(國語) A 女:「我喝醉了?大家都有喝啊!什麼叫做我喝醉了? 」(國語)「只有我喝醉而已嗎?如果只有我喝醉 的話,為什麼副總會按耐我按耐那麼久?」(台語 ) 被告:「免!他不用按耐你!」(台語)《光碟片 00: 53 處》「你要驗你要驗 DNA 嗎?我有把她怎樣 嗎?」(台語) B 女:「你跟她沒有怎麼樣,對,沒有怎麼樣。但你有試 圖要對她怎樣,對嗎?」(國語) 被告:「我走出來,你要是不高興的話,你就打我。我怎 麼知道她不高興,我就只有說可以,她就打我。」 (國語)、「我就跟她說,你快去睡,你喝醉了, 如果你不爽,總仔給你打。是不是這樣子?」(台 語) B 女:「她喝酒喝成這樣子,怎會忽然間會不爽?你不對 她動手動腳,她會不爽嗎?」(國語)、「她不 可能沒事會不爽啊?」(台語) 被告:「難不成給她咬嗎?」(台語)、「我要是對你有 非分之想,沒有第二句話。」(國語) A 女:「為什麼.......?」(台語) 被告:「我跟你講,你就是不爽我講的而已。....... 我 會捨不得。」(台語) B 女:「騙肖仔。」(台語) 被告:「我跟你講,她今天在乎我老婆。」《光碟片 02: 05 處》:「我沒有怎麼樣,妳可以去驗。」(國 語)、「我讓你押著,你沒管他。你喝醉了,我送 你去休息。」(台語)、「你坐在他身上,你咬他 ,你以為我今天很喜歡玩嗎?」(國語) B 女:「那多兩個幫凶。」(國語) 被告:「她坐在他身上,那麼多人在現場,真的很難看。 」(國語) B 女:「她這麼瘦小,你一個人抓她抓不住嗎?需要這麼 多人來抓她嗎?你覺得這樣講的過嗎?我跟你講 ,今天......。」(國語) 被告:「免免免,我有抓她,我有抓嗎??我為什麼抓她 ?」(國語)、「有人抓她嗎?」(台語)、「 有什麼人抓她?」(國語)\ A 女:「為什麼我會去咬他們?」(國語) B 女:「為什麼所有人要去抓她?」(國語) 被告:「她坐在他身上啊!」(國語) B女:「她坐在他身上,為什麼要抓她?講話就顛倒了喔 。」(國語) 被告:「請妳解釋清楚。」(國語) A女:「強姦不成,OK,告你性騷擾,OK的啦。」(國 語) 被告:「強姦?性騷擾?」(國語) 一節,則有本院101年7月13日及同年9月3日審判筆錄附卷 可參,由上開證詞及被告與A女、B女等人間之實際對話內 容可知,被告針對告訴人A女之姐B女當面質問何以遭告訴 人A女無故敲擊被告頭部成傷一事,當場始終無法為清楚 解釋,僅一再表示A女喝醉了,且經B女進一步質問是否試 圖對A女怎樣,並未願予以正面回應,同時又先後2次主動 表示「你要驗DNA嗎」、「我沒有怎麼樣,妳可以去驗。 」等語,參酌當時在場之證人黃柏仁於本院審理時既明確 具結證稱:「(審判長問:你剛說,A女跟她男友離開之 後,你有先上三樓跟被告報告,是報告何事?)因為被告 的兒子把車子開走了,我就上去想問他要不要我送他回家 ,然後順便跟他講 剛才在樓底下發生的事。」、「(審 判長問:你怎麼跟他講樓底下發生什麼事?)我還沒報告 ,他們就上來了。」、「(審判長問:你有無跟被告提到 A女講說有人要強姦她?)也沒有。因為我上來,大概坐 一下,我問總經理要不要載你回去,然後,隔一下子,他 們人就上來了。」、「(審判長問:A 女的姊姊跟她一 起到三樓,有提到說有人要性侵A女嗎 ?)她沒有這樣 講,她是問說,今天發生這種事,你們要怎麼處理,她沒 有說性侵的字眼。」等語,以及證人陳美玉於本院審理時 亦具結證稱:「(審判長問:A 女的姊姊到三樓,有無提 到有人要對A女性侵的話?)沒有提到。」等語,足徵當 時無論係告訴人A女或其姐B女,並未有人提及告訴人指控 被告欲對其為「性侵害」之事,惟被告卻接連 2 次主動 提到可以驗DNA之說法,顯見被告主觀上早已知悉告訴人A 女及其姐上樓理論及質問如何處理係「何所指?」,設若 其先前並無欲對告訴人A女為性侵害之不軌意圖,何以主 動脫口反駁稱「可以去驗DNA?」一語? (六)況且,依上開理由欄二、(一)之說明,證人黃柏仁、譚 新雲、冷淑芬、李連生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 指證,案發時告訴人A女因飲酒過多,無法正常行走,甚 至出現嘔吐、隨性坐在外籍男性員工譚新雲右大腿上取樂 ,及用手摟住男性客戶李連生之腰際,並將頭部靠在李連 生之手臂上休息等酒醉之不尋常舉止,業如前述,而被告 既一再辯稱為擔心告訴人A女酒後失態影響錚揚公司聲譽 ,則衡諸一般常情,理應由在場其餘女性員工之1人或數 人攙扶告訴人A女就近至錚揚公司1樓之品管室休息即可, 退一步言,若謂告訴人A女確已酒醉至站立不穩而有至該 公司3樓置物間躺下休息之必要,然被告身為錚揚公司總 經理,依其供承:伊當天是在工廠內招待廠商等語(參見 本院卷二第88頁),以及證人邱麗華於101年5月17日本院 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上去三樓的原因為何?)因為 有人打電話來說,樓下的飲料沒有了,要找總經理問他是 否還要採購飲料,然後我就到了三樓。」等語可知,又係 當日錚揚公司內在場職務最高及實際綜理主持烤肉聯歡事 宜之人,而當時酒醉需人攙扶之告訴人 A 女僅為品管部 門之基層員工,何勞被告親自攙扶告訴人A女上樓休息, 且如要攙扶已酒醉之告訴人 A 女上 3 樓置物間休息,則 其 2 人間之身體緊密碰觸,應屬極為難以避免,若非被 告自此對告訴人 A 女即存有性侵害之不軌意圖,何以竟 不避嫌先支開黃柏仁後「獨自一人」攙扶告訴人 A 女自 該公司 1 樓步行至 3 樓置物間?何況,被告雖自始供 承案發當天確有遭告訴人 A 女拿酒瓶敲擊頭部而受傷之 事實,然就何以告訴人 A 女會突然攻擊其頭部之原因, 初於警詢時係供稱:伊上完洗手間後再回到3樓房間外的 小客廳時,見 A 女身旁有一同事羅啟全陪伴A 女無故自 言自語及哭泣,伊詢問一旁同事發生何事,羅啟全表示 A 女不斷言「不要相信她們」等語句,伊先請羅啟全前去 拿衛生紙給 A 女擦 1 拭眼淚,而後伊「閉目」在回想 A 所言之事為何時,突感覺到左額頭劇烈疼痛,待伊睜開 眼時已見 A 女離開現場云云;此間於偵查中又供稱:伊 再次回到 3 樓,羅啟全已經和 A 女坐在視訊間,A 女在 哭,他們 2 個是並排而坐,伊就坐下來問說出了什麼事 情,羅啟全說不清楚,A 女也沒說話,伊就請羅啟全去會 衛生紙給 A 女,伊在等,「沒有看 A 女」,伊心裡想說 到底出了什麼事情,就發現額頭一陣劇痛,伊手去摸時發 覺被敲傷,痛到站不起來,等到伊站起來時,羅啟全和 A 女都不見了云云,不僅始終無法為合理完整之解釋,同 時就告訴人 A 女何以能輕易敲擊命中其頭部,先則供稱 「伊閉目回想」云云,後又供稱:「我在等,沒有看 A 女」云云,先後說詞並不相同,惟無論何者俱不符合常理 ,實難以輕信。尤有甚者,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雖又改口 辯稱:「‧‧‧洗洗手後我再上樓後,我看她跟羅啟全坐 在距離我 50 公分左右的小茶几那邊,我坐在她的前面, 問羅啟全 A 女怎麼了?他就搖搖頭,她好像在哭,低著 頭在哭,我就看她一下,我就覺得奇怪,本來躺下好好的 ,現在在哭,羅啟全跟我示意說要拿衛生紙,我說好,他 離開,我就在那邊等了一下,我突然想會不會是我剛講的 你不高興,因為這樣,你覺得不爽,總仔給你打,不然怎 麼辦?我就講了,然後兩人沉默約二十秒,她不講話,我 也不好講,我低著頭,她就站起來就打‧‧‧」云云(參 見本院卷二第 92 頁),然其此部分供述「對告訴人 A 女訓話」之情節,核與先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辯解全然 不同,是否可信,深值懷疑,另依證人即被告之妻林麗微 於本院審理時明確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是何時發 現 被告頭部受傷?)確切時間我不記得,因為我沒有習 慣戴手錶。是有人跟我說他的頭部受傷,但我並沒有看到 。我就問他,他就說在三樓,接著我就上去了。我上去時 ,就看他在流血,我就用台語問他,你怎麼了,他就說頭 不曉得去撞到何物。因為有流血,有人替他包紮,然後就 下來了。」、「(檢察官問:所以,被告是在第一時間跟 你說他是自己去撞到的?)對,他就說自己去撞到。」等 語可知,被告對於案發當日曾遭告訴人 A 女無故或藉故 敲擊其頭部而受傷之事,顯然原本有意加以隱瞞,試問被 告若確係因其所辯上開原因及情況而遭告訴人A 女敲擊頭 部受傷,究有何必要刻意隱瞞告訴人 A 女此種單純「酒 後失態」之無心行為?凡此適足徵被告上開所辯何以於案 發當天遭告訴人敲擊頭部受傷之說法,無非俱係臨訟卸責 之詞,委不足採信。 三、次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 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 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 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 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599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 查: (一)本件告訴人A女就案發當時其究係遭「強拉」或「攙扶」 至該公司3樓置物間?其究係拿何物敲擊被告頭部?其身 上所受傷害如何造成?其遭被告強制性交未遂後從3樓置 物間出來後,有無與羅啟全先至3樓小客廳休息?之後如 何離開3樓至1樓?以及究係何時地及原因咬傷黃柏仁、譚 新雲等諸多細節,於警詢時(在此僅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以下同)、最初提出告訴之刑事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內 之書面陳述、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有以下指證 不一之情事: 1、告訴人A 女先於警詢時或偵查中指稱:總經理邱銘達一直 說伊喝醉了,藉口拉伊到公司3 樓休息,伊就跟他拉拉扯 扯,伊不要跟他上去,還有公司約2 名外勞同事幫總經理 拉伊上去,伊有咬其中一名外勞譚新雲的手臂,後來伊就 被那2 名外勞還有總經理拉到公司3 樓中總經理專用的空 房間,邱銘達拉伊到房間,把伊推倒在床‧‧‧,之後才 會隨手拿東西(不確定是否為酒瓶的物品)打邱銘達的頭 ,伊身體上手部跟腳部有多處的瘀傷,是伊和邱銘達在拉 扯之中受傷(此間於 99 年 12 月 30 日偵查中則稱:本 案伊有受傷,傷勢是淤青,不記得受傷時地等語《參見上 開偵卷第 59 頁》;惟於 100 年 6 月 23 日偵查中又稱 :伊身上的傷,分別是左小腿和右膝應該是邱銘達、譚新 雲要帶伊去 3 樓時,伊跟他們拉扯,伊的左小腿、右膝 受傷等都是在拉扯中發生,所以伊從 3 樓逃出的過程中 ,並未再度受傷等語,《參見上開偵卷第 119 頁》), 當伊從 3 樓逃出時,羅啟全打電話給伊,伊就叫他上樓 來救伊,伊沒印象有無和他見到面,伊後來趁機從公司 3 樓跑到公司 1 樓,想要離開公司,被副總黃柏仁、業務 經理簡毅仁、業務助理冷淑芬拉住,他們一直勸伊不要把 事情鬧大,副總就說看伊要什麼條件叫伊開條件,伊也有 咬幫總經理拉伊上去其中一名外勞譚新雲的手臂,還有伊 剛從 3 樓跑下來離開公司的時候,副總黃柏仁一直拉住 伊不讓伊離開,伊也咬他的手臂,在進入房間前伊有咬傷 譚新雲,因為他要抓伊去 3 樓所以咬他,伊有咬地譚新 雲、黃柏仁,但非同時咬傷他們,進房間前是咬傷譚新雲 ,從房間出來之後是咬傷黃相仁等語; 2、嗣於本院審理時則又證稱:「(辯護人問:你剛說,被告 說你喝醉了扶你到三樓,除了被告以外,還有其他人扶你 上樓嗎?)還有兩個外勞。」、「(辯護人問:那兩個外 勞何時出現?怎麼出現?)應該是上樓梯之後,我不太記 得了。」、「(辯護人問:被告如何扶你上樓?)我不太 記得了。」、「(辯護人問:可否請你仔細敘述房間裡面 發生事情的經過?)被告除了脫褲子之外,你拿東西打他 ,他還有其他的動作嗎?)他看到我要起來時候就壓在我 身上,我才拿酒瓶砸他的,我就把他推開,然後我就衝出 去了。」、「(辯護人問:電話中你有跟羅啟全求救,羅 啟全上來三樓之後,你有跟他說發生什麼事嗎?)好像有 。」、「(辯護人問:既然你跟羅啟全求救,也跟他說發 生什麼事,為何不是他來協助你做後續的處理?他聽到你 的敘述之後,他的反應如何?)我只記得我坐在小客廳那 邊一直哭,然後他拿面紙給我,之後的事情,我就不太記 得了。」、「(辯護人問:你是在何時、何種情形下咬傷 黃柏仁?)我忘記了。」、「(辯護人問:為何你會咬傷 黃柏仁?)我不太記得了。」、「(辯護人問:《提示本 院卷101 年5 月31日審判筆錄、99年度偵字第29500 號卷 第135 頁100 年6 月24日李榮華之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 》據證人冷淑芬證稱,你是在回到烤肉區之後,冷有看到 你咬譚新雲,之後翻桌,而證人李榮華在偵查中證稱,你 是在烤肉區咬傷譚新雲。究竟你是在何時咬傷譚新雲?) 我不記得了。」等語; 3、然則,告訴人A 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其記憶中如何 被扶到該處3 樓,並遭被告推倒於置物間,以及被告正在 脫褲,並將其壓在床上欲加以性侵,此間其隨手拿取硬物 或酒瓶敲打被告頭部,被告始未得逞,此間適接獲同事羅 啟仁電話即趕緊求救,之後又撥打電話予其男友,在電話 中告知險遭性侵害等基本事實之證詞,始終為前後一貫之 明確陳述,並有相當充足之佐證,業如前述理由欄二、( 二)至(五)之說明,參酌刑事審判實務上,受限於人之 記憶能力及言語表達能力有限,本難期證人於警詢或檢察 官偵訊時,能鉅細無遺完全供述呈現其所經歷之事實內容 ,更無從期待其於法院審理時,能一字不漏完全轉述先前 所證述之內容,更何況,依上開理由欄二、(一)之說明 ,本案告訴人 A 女於案發時既因飲酒後產生步態不穩、 噁心嘔吐、個性行為改變之情況,應可據此推論亦應伴隨 精神混惑不清晰(即意識不甚清晰)之心理狀態,則揆諸 前開判例意旨,仍應認告訴人 A 女所為上述關於基本事 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自不能僅因告訴人 A 女所指 述本案發生時其他枝微細節方面之陳述有所齟齬,即遽認 有何明顯瑕疵而不可採信之情事,尚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 4、此外,告訴人A 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均曾證稱:當 時邱銘達藉口伊喝醉,便與外勞譚新雲及另一名不知名的 外勞(之後指認為外勞阿平),強拉(或扶)伊上三樓云 云,然證人即在場之錚揚公司客戶李連生於本院審理時已 明確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之後,有無再次看到告訴 人?)那時應該是五點多了,看到黃副總扶著她進來。因 為我跟邱總是坐在第一個圓桌那邊聊天,邱總有問副總說 她怎麼了,副總跟他講說,她喝醉了。然後,我就看到邱 總跟副總兩人把她扶進去。」、「(辯護人問:扶進去之 後的過程,你有看到嗎?)後來都沒有看到什麼,他們只 是從我桌子旁邊走過去,就看到她醉了,看到副總扶她進 去,邱總問他怎麼了。看也知道她已經喝醉了。」等語, 核與證人黃柏仁、冷淑芬、譚新雲、邱麗華及林麗微分別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一致證稱:當時只有被告及黃柏仁 2 人攙扶走進錚揚公司等語相符,足認告訴人 A 女此部 分指述之情節,容與實情有所出入,惟案發當時告訴人 A 女確曾咬傷外勞譚新雲之右上手臂「內側」一節,除業經 證人譚新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述明確外,並有譚新雲受 傷照片 3 張附卷可按(參見上開偵卷第 28 頁),顯見 告訴人 A 女於案發期間與譚新雲有相當近距離之「肢體 接觸」,且依證人譚新雲於偵查中證稱:A 女走過飯廳看 起來快要跌倒了,A 女有喝醉,邱銘達 A 女扶進房間等 語(參見上開偵卷第 43 頁),以及阿平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辯護人問:99 年 9 月 25 日公司舉辦中秋節聯 歡會的時候,被告攙扶告訴人到三樓置物間的時候,你是 否有看到這段過程?)有,我有看到。」、「(辯護人問 :當時你在哪裡?)我在三樓的用餐區。」等語觀之,足 認告訴人 A 女由被告攙扶至該處 3 樓置物間之途中,外 勞譚新雲、阿平均曾在旁出現,再參酌告訴人 A 女於本 院審理時又證稱:「辯護人問:那兩個外勞何時出現?怎 麼出現?)應該是上樓梯之後,我不太記得了。」、「( 辯護人問:被告如何扶你上樓?)我不太記得了。」、「 (辯護人問:後來出現的兩名外勞如何扶你?)我不太記 得了。」等語可知,告訴人 A 女顯然係因飲酒過量、意 識不甚清晰,僅於案發期間曾與外勞譚新雲有「近距離肢 體接觸」,以及酒後在意識不甚清晰之情形下查覺外勞譚 新雲、阿平曾出現在被告攙扶其至 3 樓置物間之途中, 記憶中乃誤認該 2 名外勞譚新雲、阿平亦有與被告一起 攙扶其至 3 樓置物間之行為,此應屬事出有因、情有可 原,尚不能僅因告訴人 A 女此部分情節之指述有所錯誤 ,即逕予推論其有虛構或誤認本案被告對其性侵害未遂犯 行之情事。 (二)另證人B女、C女、郭書瑋間之證詞,或與告訴人A女間之 證詞,雖亦容有部分細節證述不一之情事,然其等關於告 訴人A女於本案發生後曾數次撥打電話要求其男友郭書瑋 到場,此間即已提及險遭他人性侵害之事,但仍有所顧慮 ,起初並未向其男友郭書瑋及警察透露所經歷險遭性侵害 之細節及加害人,直至郭書瑋不得已撥打電話通知告訴人 A女之三姐C女等人前往錚揚公司處理,最後在經B女的勸 說下,告訴人始願意表明欲其為性侵害之人係老闆即被告 ,並偕同其姐B女等人至錚揚公司3樓找被告理論,而在與 被告理論過程中,被告確曾提及「可以去驗 DNA 」等語 之主要情節,不僅前後說法大致雷同,並核與一般常情尚 無任何違背之處,其詳已如上開理由欄二、(四)之說明 ,應認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尚難僅因有部分細節陳述 不清或不符之處,即逕認其等證詞全部均不可採信。 四、另查: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一再主張告訴人 A 女指述被告對其強 制性交未遂之案發前後過程中,有諸多與證人所述不符 ,抑或不合常理之處,顯不可採信,然告訴人 A 女於本 院審理時,經辯護人、檢察官進行交互詰問及與被告對 質(告訴人 A 女在隔離訊問室內)之結果,業已進一步 明確解釋及反駁證稱:「(辯護人問:在 99 年 9 月 26 日警詢中,你說進三樓之前,咬譚新雲。但是在同年 11 月 10 日,你卻又說出了三樓咬的。為何時間點密接 的情形下說法前後不一?)因為當時有喝酒,記憶不是 很清楚。」、「(辯護人問:你意思是說,後面所述有 所矛盾,是因為案發當時有喝酒,其實你也不記得當時 發生什麼事情?)不是不記得,是記不清楚,所以到底 何時咬他,在當下很慌張,根本沒有記那麼多。」、「 (辯護人問:你意思是說,當天發生什麼事情你的記憶 不是很清楚?)重點的時候我記得很清楚,那些細節我 沒有記得很清楚。」、「(辯護人問:如果被告當時是 想要性侵你,為何你當時沒有大力掙扎或呼救?)我有 掙扎,可是我沒有呼救。」、「(辯護人問:為何沒有 呼救?)因為沒有人,呼救也沒有用。」、「(辯護人 問:你意思是說,出去小房間外面是沒有人的?)對。 」、「(辯護人問:為何你在勞工局時說,你出去外面 ,你看到譚新雲跟其他外勞在小客廳,譚新雲要拉住我 。與你今日所述不同,你做何解釋?)我不太記得了, 因為三樓要到廚房,還有一個拉門,我不太記得他們是 在裡面還是在外面。」、「(辯護人問:依據證人阿平 、邱麗華及羅啟全等人證述,被告離開三樓置物間的時 候,並沒有受傷。被告下去樓下,又返回三樓的時候, 也沒有受傷。可見你是在被告再度返回三樓時,才打傷 被告的。與你所述不同,你做何解釋?)你確定他們 是說沒有受傷?還是說沒有看見受傷?」、「(辯護人 問:你在偵查中有說,當時沒有印象羅啟全有說過什麼 ,也沒有印象他有帶你去三樓客廳。與你今日所述不符 ,何者敘述為真?)不知道,因為我的記憶有時候是一 段一段的,有時候記不是很清楚。」、「(辯護人問: 如果是阿平為何你不能指認是他?)我已經忘記他的名 字了,你現在這樣講我才想起來,那兩個外勞應該是譚 新雲跟阿平,但是我只記得一個長得矮矮胖胖的,我不 太清楚他的名字。」、「(辯護人問:為何警詢、偵查 以及剛才敘述經過,你都沒有提到中間你有遇到羅啟全 、向他求救?)我在偵查中,應該有提到羅啟全有打電 話給我,只是沒有詳細敘述,因為我不覺得這個很重要 ,什麼該講,什麼不該講。」、「(辯護人問:你在偵 查中有提到,羅啟全到了客廳,你人已經先到了三樓客 廳,後來邱銘達有進入客廳,坐在你對面。這段敘述是 否屬實?)是。」、「(辯護人問:就你剛才所述,被 告想要性侵你,是被你逃走了,為何被告坐在你對面, 你卻沒有離開,也沒有其他的反應?)因為我擔心我的 工作,如果事情爆開的話,我就沒辦法去上班了。」、 「(辯護人問:根據黃柏仁、林麗微、邱麗華證述,你 在一樓有跟黃柏仁表示你有遭四名外勞毛手毛腳。是否 屬實?)我不記得了,我應該不是說我被外勞毛手毛腳 吧。」、「(辯護人問:你是怎麼說?)我只記得我一 直哭,我應該沒有說我被四名外勞毛手毛腳。」、「( 辯護人律師問:你為何會對黃柏仁提告?)因為他不讓 我走,我不知道他是否為共犯。」、「(辯護人問:既 然你認為他可能有參與本件的犯行,為何後來還指定他 來進行勞資爭議的調解?)我本來沒有要對黃柏仁提告 的,是當時的律師說不知道他是否為共犯,所以一併提 告,有沒有檢察官會判斷,我會指定他,是因為他平常 對員工很好,所以我才會指定他,至於提告是律師決定 的。」、「(辯護人律師問:你剛說他不讓你走,有可 能是共犯,為何你不指定一個與本案無關的人來調解? )因為公司除了邱銘達之外,他的職務是最高的,公司 沒有人可以相信,雖然我也不相信他,但是他職務最高 ,有些事情他可以做決定。」、「(辯護人問:為何會 對譚新雲提告?)因為他也有抓我,這是律師提的。」 、「(辯護人問:你說有兩名外勞,為何沒有對另外一 名外勞提告?)因為我對黃柏仁、譚新雲本來就沒有要 提告的意思,律師問我要不要對另外一名外勞提告,我 就說不用了,因為我本來就沒有要提告的意思。」、「 (辯護人問:你在品管室的時候,被告有無跟你對話? )印象中有,他頭靠著頭跟我說,沒什麼事,叫我禮拜 一繼續上班。」、「(辯護人問:你的反應為何?)我 好像是跟他說好吧。」、「(辯護人問:根據剛才你所 述,被告在三樓要對你性侵,為何他頭靠著頭跟你說話 ,你沒有其他反應,才跟他說好,繼續上班?)我剛就 有講過了,我還想要上班,我還擔心我的工作。(哽咽 )」、「(辯護人問:依據證人冷淑芬所述,你在刑事 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狀所述,因為在場的人袒護邱銘達 ,無視於被害人被性侵之事實,告訴人連續打電話給男 友郭書瑋,大聲哭訴剛才差點被老闆強姦,冷淑芬竟於 手機旁大聲喊著她喝醉了,目的在阻止告訴人求救。他 們說這段不是事實,你做何解釋?)不是事實,那是他 們說的,他們有可能承認嗎?她如果承認她有阻止我男 友過來的話,是不是等於承認她是間接幫凶?」、「( 辯護人問:你在警詢中稱,在場的人,黃柏仁、簡毅仁 、冷淑芬等人,不讓郭書瑋靠近你,也跟他說你喝醉了 ,要郭讓你冷靜一下,郭就在車上等,他們也跟你說冷 靜一點,不要把事情鬧大,事情鬧大,對你沒有好處, 但簡毅仁等三位證人所述,你上開的陳述不是事實,你 有何意見?)不是事實,是他們的說法。」、「(辯護 人問:就你這段陳述,你到當時其實是想把事情公開來 ?)他們一直在安撫我的情緒。」、「(辯護人問:所 以你當時還是想把事情公開?)沒有,我一開始沒有想 要提告。」、「(辯護人問:如果你一開始沒有要提告 的意思,為何他們會跟你說不要把事情鬧大?)他們的 意思可能是叫我不要跟我男友講,我也不知道他們的意 思為何。」、「(辯護人問:依照常情,顯遭性侵,向 郭求救,郭到場之後,你應該是急著跟他一起回去,為 何他來你又不肯跟他回家?)我剛就有說了,我在氣他 沒有馬上過來,他還在弟弟那邊,家人比我重要,所以 那時候我就不想跟他回去了,我想自己騎機車。」、「 (辯護人問:為何在郭沒有馬上來的時候,你沒有馬上 離開卻還在等郭來,等他來之後你又不肯走,跟他吵架 ?)因為黃柏仁、簡毅仁、冷淑芬他們不讓我走。」、 「(辯護人問:警方到場之後如何處理?有無詢問你吵 架原因?性侵問題?你怎麼回答?)我忘記了,我記得 跟他們說沒事吧,然後警察就走了。」、「(辯護人問 :若你顯遭性侵事情為真,並且在場的人要控制你的行 動自由,為何警察到場時你沒有跟警察求救?)我剛就 說了因為我還想要我的工作,我怕工作因此就沒了。」 、「(辯護人問:你返回公司、到樓上的時候,當時意 識是清醒的嗎?)是。」、「(辯護人問:據陳美玉、C 女所述,你當時是坐在被告的對面,距離約三步路的距 離。是否實在?)我不太清楚,不記得距離多遠。」、 「(辯護人問:你是坐在他對面嗎?)應該算是對面吧 。」、「(辯護人問:就你所述,顯遭被告性侵,且打 擊甚大,為何案發之後,當天還坐在被告對面且距離很 近?)因為我家人在旁邊,所以我不會怕。」、「(辯 護人問:當時在對話經過,被告有問你,為何會打他, 當時,為什麼你沒有回答?)因為我不想讓我家人知道 ,我一開始就不想讓我家人知道。因為我媽媽當時生病 ,我不想讓他們擔心。(證人開始哽咽)」、「(辯護 人問:據 B 女、C 女所述,你男友有在電話中說你差點 被性侵。你們在公司樓下的時候,也有跟他們說你差點 被老闆性侵。所以他們上樓之後才會有質問被告等動作 ,故在上去之前,他們是知道的。為何你剛說不回答被 告的原因是不想讓家人知道,兩者之間有矛盾,你如何 解釋?)我是不想讓他們知道細節,因為我差點被性侵 ,我男友已經講了,只是我男友也不知道細節,所以我 不想讓家人知道的是細節。」、「(辯護人問:你在警 詢中稱,因為有喝一些酒,感覺身體無法受控制,無法 清醒思考。偵查中檢察官問你對於羅啟全有扶你到 三樓客休息,對此是否有印象,你回答沒有印象。究竟 你是否有醉?你認為酒醉的定義為何?)醉了,就應該 無法行動了。」、「(辯護人問:你說你沒有喝醉,為 何會不記得羅啟全有扶你到三樓客廳休息?)因為那時 候受到驚嚇、受到傷害,沒有記那麼多。」、「(辯護 人問:為何在偵查中就此部份你又記得了?)那是因為 這個人講一點,那個人講一點,有時候會有一點記憶。 」、「(辯護人問:你意思是說對於事發經過你記不是 很清楚?)有的是我記得,有的是別人提起我才想起 。」、「(辯護人問:你如何分辨其他證人所述哪些實 在,哪些不實在?)我有記憶的當然就覺得他們說的不 是實話。」、「(辯護人問《提示99年度偵字第29500號 卷四第17頁99年9 月27日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譚新 雲在偵查中證述,他看你被邱銘達帶進房間休息,約一 兩分鐘之後,他看到邱銘達離開房間,而你是約在四五 分鐘之後,才看到你走出房間。與你剛才所述不符,你 做何解釋?)那是他的說法,我不知道他為何要這樣說 。」、「(檢察官問:因為多名證人均證述,你應該是 在三樓的小客廳攻擊邱銘達的,為何你的記憶是在房間 裡面攻擊他的?)如果我是在外面,很多人可以看到的 地方攻擊他,為何沒有人阻止我?我不可能無緣無故去 攻擊他。」、「(檢察官問:你可以確定攻擊他的地點 是在三樓的房間內嗎?)對。」、「(辯護人問:你剛 回答檢察官說,你進去三樓房間的時候,只有邱銘達一 人扶你進去,為何你在警詢中卻說,後來我就被那兩名 外勞以及被告拉進去房間,究竟何者為真?)兩個外勞 在外面,他們沒有進去房間。」、「(辯護人問:為何 你警詢中說,兩個外勞協同被告把你拉進去房間?)我 那時的意思是拉到三樓房間外面的小客廳那邊。」、「 (辯護人問:你在警詢中表示,你從房間出來之後,只 想趕快跑開,剛我問你,為何從房間出來會在外面的小 客廳停留,你說頭昏昏的,想要休息一下,既然你自己 可以下樓,當時的情況緊急,就你所述,你是逃離被告 的侵害,你說你可以自己走,為何沒有馬上離開卻還坐 在外面,你做何解釋?)就是頭有一點暈才坐一下,能 自己走,不跌倒,都代表自己可以走,當下的反應就是 坐在那邊休息一下。」、「(審判長問:警詢、偵查中 ,你都說是拿硬物打被告的頭。為何今日卻直接說是拿酒 瓶打被告的頭?)我記不太清楚,可是他們都說是酒瓶 ,所以我才說是酒瓶。」等語,由是可知,告訴人A 女於 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詞,除當時因酒醉記憶不清而 有部分情節無法確認之外,就其何以於案發當時在3樓置 物間內遭被告欲強制性交而未大聲呼救?何以多位證人 均表示並未發現被告最初在3樓置物間外之小客廳時頭部 有受傷跡象?何以其所指證案發後下樓之部分情節,與 多位證人之證詞不符?何以案發後未儘快隨男友郭書瑋 離開?何以其男友郭書瑋報警後由警方至錚揚公司現場 處理時,並未立即向警方指稱險遭被告性侵害?為何先 前亦對黃柏仁、譚新雲等人一併提出告訴?其案發之精 神狀態如何,對於事實經過是否仍可記憶清楚?何以一 開始並未向姐姐、男友詳為說明如何遭性侵害?以及何 以其嗣後才明確指述係拿「酒瓶」敲擊被告頭部等與本 案相關之重要疑點,已為大致充分及合理之說明,此間 不僅未見其有何指述明顯矛盾或心虛退縮之情事,且數 度於提及傷心處時情緒激動、哽咽落淚,自難遽指為憑 空捏造事實而不可採信。 (二)又證人羅啟全於偵查中雖證稱:當邱銘達坐在 3 樓客廳 椅子,和伊與 A 女對面時,他頭部無任何傷痕等語,嗣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辯護人問:你上去三樓之後, 你是先看到告訴人?還是告訴人跟被告同時都在三樓?) 我上三樓的時候就只有先看到告訴人而已。」、「(辯護 人問:你在三樓看到告訴人,之後被告從哪裡出現?)從 樓下的樓梯走上來,坐在我們對面。」、「(在這時間點 被告坐在你對面,你有無發現被告身上當時是否有受傷? )沒有,當時身體是沒有受傷。」等語,且證人邱麗華、 阿平於本院審理時亦分別證稱:「(辯護人問邱麗華:你 找到被告的時候,他當時有無受傷?)沒有,然後我們還 到二樓來,如果有受傷的話,我一定會帶他去包紮或是請 他去看醫生。」、「(辯護人問阿平:你當時有無看到被 告正面有受傷?)沒有看到有受傷。」等語,然依告訴人 A女所提出其等之後回到錚揚公司3樓找被告理論時,由告 訴人 A 女之姐 C 女拍攝被告頭部受傷照片(參見 99 年 度他字第 6073 號卷第 33 頁)清楚可知,被告所受頭部 撕裂傷之位置,係左前額「緊鄰髮際」之處,只要有心稍 加遮掩,並不容易輕易他人遭察覺,另參酌被告原先並不 願意在向其妻林麗微承認有遭告訴人 A 女持物敲擊頭部 而受傷之心態,顯然起初亦有意隱瞞其頭部遭攻擊受傷之 事,自不能排除上開證人一致證稱被告剛走出該 3 樓置 物間之時,並未發現被告頭部受有受傷一事,實係被告於 案發後刻意遮掩所致,尚不足以證實告訴人 A 女指稱其 係在該 3 樓置物間持硬物敲擊被告頭部成傷之說法,有 何與事實不合之處。 (三)再證人黃柏仁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之後 ,她有無任何陳述?)過了一陣子,她稍微冷靜下來,我 就問她到底發生什麼事,她說有四名外勞對她毛手毛腳。 我說,哪四名外勞,你跟我講,我一定會處理,我問她, 不知是還在醉還是怎樣,她都沒有回答。我就想說,請公 司的人事小姐下來處理,就是林麗微,請她下來,再當面 問她到底是哪四名外勞。但是,都好像沒有說什麼。」云 云,惟此節不僅業據告訴人 A 女於本院審理時加以否認 ,且證人黃柏仁先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從未」提及告 訴人 A 女曾於案發後向其表示「有四名外勞對她毛手毛 腳」一節,反而係於偵查中證稱:A 女一直說有人要強姦 她,也不說是誰等語,如此則其所為上開證詞,是否可信 ,誠值懷疑。至於證人林麗微於本院審理時雖亦證稱:「 (辯護人問:你剛提到,被告跟副總把 A 女扶到平管辦 公室,之後,你還有再看到 A 女嗎?)‧‧‧後來,我 就下去,副總就說,A 女講說有外勞對她上下其手、毛手 毛腳,就叫我去把這幾個人找出來,我就下去,我就在那 邊等,等了幾分鐘以後,她一直無法說明到底是哪幾個, 因為樓上還有客人,我就說你們弄清楚之後,再叫我,然 後,我就上去了。」等語,以及證人邱麗華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辯護人問:根據證人林麗微所述,你應黃柏仁 的要求說告訴人有遭外勞毛手毛腳的事情時,你有陪同林 麗微一起前往,這部份是否實在?)是。」、「(辯護人 問:當時你陪同林麗微到現場的時候,是誰跟林麗微講? 他的說法為何?)副總跟林麗微講說,告訴人說她被四名 外勞毛手毛腳。」等語,惟其 2 人均係聽聞證人黃柏仁 轉述告訴人A女之說法,本身均未親聞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 確另有表示「有四名外勞對她毛手毛腳」一情,尚不足以 採信確有其事。 (四)另證人阿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看到 被告從置物間走出來,他的衣著有無完整?有無異狀?比 如緊張、慌張異狀?)沒有什麼亂,就一樣。」等語;證 人邱麗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辯護人問:你看到被 告,他的衣著有無凌亂或者其他異狀?)沒有,都沒有。 」等語,惟被告於案發後原先有意隱瞞頭部遭告訴人A女 攻擊而有受傷一事,業如前述,則其於案發後刻意故作無 事之狀,尚非難以想像之事,自不能僅以被告於案發後從 3樓置物間 出來後並無任何異狀,即逕予推論其於該置物 間並無告訴人A女所指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此外,證人 阿平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辯護人問:之後有無看到 告訴人離開置物間?)有,有看到。」、「(辯護人問: 你看到告訴人離開置物間,是她剛走到置物間門口?還是 已經走出來在哪個位置?)有看到告訴人打開門走出來。 」、「(辯護人問:告訴人離開置物間的時間,跟被告離 開置物間的時間,中間相隔多久時間?)沒有多久,大概 兩到三分鐘。」云云,此節核與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係其先離開 3 樓房間之情節並不相符,然由證人阿 平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被告受傷之後你 有看到?還是聽別人說?)被打的過程我沒有看到,我是 看到老闆走回來我們吃飯的地方,有看到老闆的衣服有沾 到血跡。」、「(檢察官問:你當時如何幫老闆處理傷口 ?)有拿布沾水清理傷口、擦藥,有貼上貼布。」、「( 審判長問:你看到老闆摀著傷口走過來,是剛剛講的過程 中哪一個時點?)就是在告訴人從房間走出來,坐在沙發 上跟阿全(音譯)聊天,後來老闆走上來,阿全(音譯) 離開,老闆有跟告訴人聊天,之後看到老闆走出來,就有 流血的樣子。」云云,而此部分「傷口有貼上貼布」之情 節,核與卷附由告訴人 A 女之姐所拍攝之被告頭部受傷 照片(參見99年度他字第6073號卷第33頁),其上並無任 何貼布或包紮之情況,顯然不合,則證人阿平上開證詞之 真實性,亦容有疑問,尚難予以輕信,自不能據此指摘告 訴人A 女證稱事發後係其先逃離房間之說法與事實不符。 (五)至證人冷淑芬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辯護人問:你們 聊天內容除了因為男友前幾天沒回家之外,告訴人有無提 到今天發生這些事情的原因為何嗎?)後來八、九點她 比較清醒了,她只是說心情不好,酒喝多了,後來她自己 也說其實也沒什麼事。」、「(辯護人問:她是說當天沒 有發生什麼事?還是說她在解釋當天她做的那些行為的原 因?)我們有稍微問發生何事,她可能自己醒了,有感覺 了,她最後是跟我們笑笑的說沒有什麼事。」云云;證人 黃柏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辯護人:問上來之後, 你們雙方有無對話?談話內容為何?)‧‧‧先前是A女 先上來,A女上來的時候,第一句話就跟我講,副總,我 壓不住,你自己來處理。‧‧‧。」云云;證人陳美玉於 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辯護人問:你聽聞的經過為何? )我那天收拾用品之後,約九點多,近十點到三樓,剛到 三樓的時候‧‧‧,一會兒,A女就衝上來跟副總講,副 總今天的事,我壓不住了‧‧‧」云云;另證人即錚揚公 司員工李榮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在案 發當天之後跟告訴人還有聯絡嗎?)有。」、「(辯護人 問你們聯絡接觸的原因為何?)幫她傳遞信件。」、「( 辯護人問:你跟她接觸的經過為何?有無提及本案案發三 天後,我有打電話給她,問她有沒有什麼事,她說沒什麼 事。」、「(辯護人問:你有問她當天發生什麼事嗎?) 她說沒事,就這樣而已,我就沒有再問。」、「(辯護人 問:她說沒事是什麼意思?)我是問案發當天發生什麼事 ,她說沒事。」等語,惟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作證時一 概否認於案發後曾說過上開「我壓不住了」、「沒有什麼 事」、「沒事」等語,是否果有其事,已非無疑;退一步 言之,設若告訴人A女於案發後確有上開證人黃柏仁、陳 美玉、冷淑芬、李榮華所稱:「我壓不住了」、「笑笑的 說沒有什麼事」、「她說沒事」等語,然告訴人A女既已 於本院審理時表明證稱:「(辯護人問:根據剛才你所述 ,被告在三樓要對你性侵,為何他頭靠著頭跟你說話,你 沒有其他反應,才跟他說好,繼續上班?)我剛就有講過 了,我還想要上班,我還擔心我的工作。(哽咽)」等語 ,由是可見其於案發後尚停留在錚揚公司期間,原有意不 對外聲張險遭被告性侵害一事,俾得以繼續在錚揚公司上 班,乃於同事冷淑芬面前強顏歡笑稱:「酒喝多了」、「 其實也沒什麼事」、「沒有什麼事」等語,尚無違背常情 之處;嗣則因告訴人A 女在姐姐B 女等人一再追問之下, 不得已始願透露上情,並偕同B 女等人至錚揚公司3 樓找 被告理論,至此乃又向證人黃柏仁表示「我壓不住了」等 語,適足以佐證上開告訴人A 女態度已有所轉變之情事, 更難謂此等作為有何蓄意誣攀之嫌;另外,告訴人A 女既 已於案發後之隔日隨即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選擇採取 法律途徑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則對於此種關係 個人隱私之被害事實,衡情自無再隨口向他人訴說之理, 是告訴人A 女於案發後在電話中向其同事李榮華稱「沒事 」一語,亦核屬人之常情,實難逕予推論告訴人A 女有何 隱瞞事實真相之情事。 五、此外,告訴人 A 女迄至本件案發時為止,業於錚揚公司任 職 7 年,其間工作表現非常認真、仔細、正常一情,業據 證人即錚揚公司副總經理黃柏仁、業務助理冷淑芬及課長陳 美玉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且證人黃柏仁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稱:「(檢察官問:A 女工作期間,有無跟你抱怨過 總經理的任何事嗎?)沒有,不曾。」等語,核與證人 B 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案發之前有無聽過 A 女抱怨公司工作的狀況嗎?)沒有。」、「(檢察官問:你 們平常聊天 A 女有講到工作的狀況嗎?有對這家公司不滿 嗎?)沒有,她做的很順,她待了七、八年了。」、「(審 判長問:案發之前,A 女有無提到她跟公司有什麼不愉快? )沒有。」等語,以及證人郭書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她有跟你抱怨過說她跟公司某人有結怨過嗎?) 沒有。」等語大致相符,再參酌被告除於本院101年9月5日 審理時始供稱:「‧‧‧到置物間的時候A女坐在床緣‧‧ ‧等她躺好之後,我才跟她講,今天這種場合,你玩到這樣 真的太隨便了,因為我看她抱住李連生,他是一個外人,你 今天玩得太隨便了,我們真的覺得很丟臉,請你尊重一下你 自己,你是一個還沒有嫁的女性,這樣被傳言總是不好,‧ ‧‧」云云,此一衡情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A 女嚴重不滿情 緒之「訓話」情節外,從未主張其與告訴人A 女間有任何仇 恨或嫌隙存在,而告訴人A 女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 (審判長問:在本案案發之前是否有跟被告發生嫌隙、不愉 快?)沒有。」等語,由是可見,告訴人A 女顯無刻意設詞 誣陷被告涉犯重罪之任何不良動機存在,是其所為上開指證 詞被告對其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自具有相當高之真實性, 堪值採信。至其餘辯護人所主張告訴人A 女、證人郭書瑋、 B 女及C 女等人就案發當天或其後部分細節之證詞,其間有 諸多相互不符之處,顯然不足採信之說法,因本院認該些證 詞或為案發及後續過程中極其枝微末節之部分,與本案犯罪 成立與否之判斷,並無直接之關連性,並不足以全面排除告 訴人A 女等人就基本事實所為證詞之真實性,俱不影響本案 犯罪事實之認定,並無逐一加以論述及釐清之必要,併此敘 明。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洵 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強制 性交未遂罪。又其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著手將告訴人A女 A 女推倒於床上,旋即解開褲子皮帶及拉鍊,並於告訴人 A 女驚覺後欲起身離開之際,又抓住告訴人 A 女雙手,並壓 制其身體,以此強暴之方式欲對 A 女為性交,然因告訴人 A 女情急之下乃持不明硬物之敲擊被告頭部成傷,並趁機逃 離,始未能得逞,其強制性交之犯行,僅達到未遂階段,是 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至公訴意旨另 以:被告強拉告訴人A女至3樓之時,即已著手於本案強制性 交之行為,且因有拉扯行為而造成告訴人A女受有左肘挫傷 、雙下肢及足背多處挫傷合併瘀青傷、左小腿、右膝、左臀 部、左手腕、右鼠蹊、右手及右前臂瘀血等身體多處傷害云 云,惟查: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已證實;邱銘達就說伊 喝醉了,要「扶」伊到三樓等語,核與證人黃柏仁、李連生 、林麗微及冷淑芬於本院審理時一致指證當時被告係「攙扶 」告訴人A女上樓或進錚揚公司內部之證詞悉相吻合,如此 則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所受之身體傷害,是否確如其先前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稱係遭被告拉扯上樓時所造成,誠值懷疑 ;又依告訴人A女、證人B女、C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證詞可知,告訴人A女偕同其姐B女、C女至錚揚公司3樓找被 告理論之時,從未提及告訴人A女因遭被告強行拉扯造成之 身體傷害,若係確有其事,何以未當場指出該多處傷勢,藉 以增強其等指控被告欲對A女為性侵害之可信度?再告訴人 A女所受之上開身體傷害有多處,遍及四肢,傷勢可謂不輕 ,若果係於遭被告強行拉扯上樓所造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 ,理應會造成不小之聲響,甚或由告訴人A女發出疼痛之哀 號聲,如此豈有未驚動錚揚公司樓下眾多之公司客戶、員工 及家眷之可能?況且,告訴人A女於99年12月30日偵查中曾 證稱:本案伊有受傷,傷勢是瘀青,不記得受傷時地等語( 參見上開偵卷第59頁),再參諸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早已呈 現飲酒過量之狀態,業如前述,自不能排除告訴人A女所受 上開傷勢,係因於案發前因意識已無法完全控制,或係因於 案發後自覺委曲、情緒失控而碰撞跌倒所致,實無從逕認確 係由被告拉扯告訴人A女至錚揚公司3樓置物間之過程中所造 成,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先 前並未有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惟於本件係告訴人 A 女所任職公司之高層主管,竟趁攙扶已酒醉之告訴人A女 前往公司置物間內休息,而僅有其2人獨處之機會,萌生不 軌意圖,欲對告訴人A女為強制性交,不僅惡性不輕,亦嚴 重破壞公司職場內正常之人際互動關係,復參酌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平日關係、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 之程度(失眠、焦慮之心理傷害),以及事發後迄未能向被 害人表達歉意、達成和解,藉以彌平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 ,且又一再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 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科刑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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